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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学校在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时,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开展学生资助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具体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1.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2.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3.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4.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5.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6.每年9月份在网上公布本学年勤工助学岗位,并根据学生的个人申请和勤工助学的岗位要求,组织学生参加岗位竞聘,竞聘合格者,发给勤工助学岗位证 (聘期为一年)。
7.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三章 岗位设置、申请、考核
第七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以下勤工助学岗位:
1.行政管理助理。协助学校、二级学院领导从事相应管理工作;
2.教学管理助理。协助二级学院从事日常教学工作;
3.学生管理助理。协助二级学院学管组长从事学生管理、资助、心理咨询、评奖评优等工作;
4.科研助理。协助主持国家级课题(以科建处认定为准)的教师完成课题研究工作;
5.教学辅助岗位。协助各处、办、馆、中心、所等职能部门从事辅助性工作;
6.校园管理岗位。校园文明执勤岗、学风建设督查岗、校园安全巡逻岗;
7.其它岗位。临时性工作安排。
8.勤工助学岗位按在校学生人数的2%左右设定。
第八条 科研助理岗的申报,由教师本人填写《上饶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报表》,并提供国家级课题立项书复印件,学工处审定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择优配备1个岗位。该岗位的考核应纳入教师所在二级学院。课题结题后,该岗位自动撤销。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每年9月初必须对所需勤工助学岗位设置进行重新申请,填报《上饶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报表》,由学工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学年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由本人填写《上饶师院勤工助学上岗申请表》,注明岗位意向、本人特长,并附学期课时安排表。
第十一条 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申请情况,统一培训后再安排至各勤工助学岗位,并签订《上饶师院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上饶师院学生校外勤工助学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按岗位、按月进行考核,本着“谁用岗谁考核”的原则(各二级学院的信息岗,用岗单位和学工处同时考核),各用岗部门或个人于次月5日前填写《上饶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考核岗位考核表》,将考核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工处不定期对学生上岗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学生有足够的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月在工作日时间内不超过40小时。
第十四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月考核不合格者扣除月岗位报酬的50%并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考核不合格者,经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实,将扣除当月岗位报酬并提出解聘意见,经审批后,解除用工协议,收回勤工助学岗位证。
第四章 经费来源、管理和审批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学校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基金主要来源为:
1.在教育事业费中,根据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数,按照每生每月3至5元的标准提取;
2.从学费的收入中按一定的比例划拨;
3.从学校预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划拨;
4.基金增值。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基金实行专款专用,由学生工作处管理。
第十七条 严格勤工助学经费发放的审批程序。各用岗部门负责考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考核结果进行造册,学生本人每月9日、10日统一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自已的姓名、银行帐号、发放金额进行签名确认并签字 (一式2份),学工处领导审核,分管校领导签批,计财处核发。
第五章 报酬的标准与发放
第十八条 大学生有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但同时也必须履行获得相应报酬的义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240元,每年按9个月计,寒暑假不计发工资;临时性学生勤工助学报酬标准为暑假每人每天40元,寒假每人每天50元。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工资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月统一发放,每月上旬发放上月勤工助学工资。校外用人单位勤工助学工资由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领取、发放。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和拖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禁止学生参加对人体有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以校内固定岗位为主,以校外岗位及临时性岗位为辅。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表现列入社会实践和创新能力的测评范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上饶师范学院勤工助学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