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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
发布时间:2021-08-25 | 浏览次数: |
上饶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的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更好地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教财〔2018〕1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赣教发〔2019〕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学管组长为组长,团总支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 每学年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前,须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对于部分人数低于20个人的班级,评议小组成员至少要有3-4人组成。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院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对象及标准
第六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参照江西省教育、财政部门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对象包括以下8类:
1.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学生;
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
6.经残联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7.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含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
8.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经济困难家庭、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为一档、二档、三档三个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院学生数的30%(其中一档、二档和三档学生的认定比例分别为10%、15%、5%)。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一档学生:
1.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3.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
4.因突发事件、重大变故、自然灾害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二、三档学生:
1.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学生;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含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
5.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者,取消其认定和受助资格。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者;
2.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不是用在学习方面者;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者;
4.经常外出旅游者;
5.擅自在外租房居住者;
6.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和娱乐场所者;
7.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
8.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9.在校期间违犯校纪校规,受警告以上处分者;
10. 参与网上赌博及不理性消费网上借贷行为者。
第四章 认定材料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填写《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其中:第1至7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城乡低保证、烈士证、残疾证(残疾人子女还需提供户口证明)等有效证件的原件之一核验,第8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佐证材料。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提前告知。每学年9月,学生工作处布置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第十四条 个人申请。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其中:第1至7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城乡低保证、烈士证、残疾证(残疾人子女还需提供户口证明)等有效证件的原件之一核验,第8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认定审核。对经扶贫、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职能部门确认或提供了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的学生,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由学校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资助档次。学院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第十六条 结果公示。学院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并拍照留底),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院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第十七条 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应按照《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所在学院本人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二级学院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应对经确认后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水平。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处和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每学年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开始执行,原《饶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