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为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申请对象及资助标准
1.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凡在我校建档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可参加评定;
2.国家助学金的资助人数以上级有关部门统一下达的指标为准;
3.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生均3000元∕年。
第二条 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每学期学习成绩合格;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品学兼优的贫困生和特困生。
第三条 申请和评审
1.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3.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每年在学生工作处下达二级学院评定指标后向本班级提出申请,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经班级民主评议及推荐公示后,上报二级学院。二级学院根据分配名额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学生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助学金申请表》于规定时间前报学生工作处;
4.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我校当年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报学校研究同意后,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
5.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参评国家助学金
1.本学年度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过处分的学生;
2.本学年度有不良诚信记录的学生。
第五条 发放和管理
1.国家助学金按教育部、财政部统一部署,分两次(上、下学期各一次)进行发放;
2.每学期国家助学金到位后,学校按有关规定统一发放;
3.各二级学院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侵占国家助学金,要确保国家助学金无折扣、及时发放到学生手中;
4.国家助学金获得者,要自觉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对于经查实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助学金,或用所得资金请客酗酒、奢侈浪费,或因违法违纪受到纪律处分者将撤销其获助资格,并追回全部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