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设立的。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身体健康,品学兼优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二、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良,每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列班级前30%;
5.我校建档在册的贫困生;
6.大学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
四、申请与评审
1.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3.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每年在学生工作处下达二级学院评定指标后向本班级提出申请,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经班级民主评议及推荐公示后,上报二级学院。二级学院根据分配名额进行初审公示,将初审合格学生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于规定时间前报学生工作处;
4.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报学校研究同意后,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
五、发放与管理
1.励志奖学金由学校按有关规定统一发放;
2.各二级学院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侵占国家励志奖学金,要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全额、及时发放到学生手中;
3.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要自觉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对于经查实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用所得资金请客酗酒、奢侈浪费,或因违法违纪受到纪律处分者将撤销其获奖资格,并追回全部励志奖学金。
六、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七、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原《上饶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