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一、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凡属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并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为人民服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品行端正。
2、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有关要求,所修课程和各项实践活动(教育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成绩合格,修满规定学分,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英语成绩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
(1)国家英语四级考试(音乐、美术、体育专业的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分数的。
(2)学校单独组织的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规定学制内未取得毕业资格的。
2、在校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分的。
3、在校期间因违犯校纪校规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不含受处分后获得校级以上“三好学生”的,或受处分后获得二等及以上奖学金的,以及在校期间取得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的)。
4、在校学习期间虽获准毕业,但累计有四门次(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生,本科阶段累计有二门次)及以上必修课程(不包括公共体育课和考查课程)重修的。
二、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根据本专业本科培养方案的要求,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在规定修习年限内修读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按照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逐个复核各二级学院报送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复核结果。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听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资格报告的基础上,审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并表决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
(四)公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报省学位办备案。
三、附则
(一)学士学位证书只颁发一次。学位证书如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毕业时未获学士学位者,以后不再补授。
(二)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三)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