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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管理
上饶师范学院毕业生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5-02-11 浏览次数:
上饶师范学院毕业生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毕业生的教育和管理,增强毕业生的自律意识,促使毕业生文明、安全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上饶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指的毕业生是指上饶师院全日制毕业班的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毕业生教育与管理工作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生培养教育的重要环节。全校各部门要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增强服务意识,制定相应措施,共同加强毕业生的教育和管理,做好防止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和上饶师范学院在线观看处要对毕业班辅导员(班主任)进行培训,使其明确就业方针政策,增强服务意识和技能。毕业班的辅导员(班主任)应深入毕业生中间,关心毕业生的学习、生活及就业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帮助毕业生解决实际问题,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保证毕业生文明、健康、愉快地离校。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应召开毕业生工作会议和全体毕业生会议,传达就业政策及学校有关毕业生文明离校的规定,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倡导热爱母校的良好风气。同时应从毕业生的实际出发,以班级或年级为单位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活跃毕业生的业余生活。
    第六条 毕业生中的学生干部、学生党员、共青团员要自觉起模范带头作用,身体力行,顾全大局,与全体毕业生一道积极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有益于学校稳定、改革和发展的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课余文化活动,倡导和力行文明健康的离校方式。
    第七条 毕业班辅导员(班主任)要组织班委认真做好《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的填写和毕业生鉴定工作,及时将《上饶师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记载册》、实习小结等有关材料按学号排序汇总归档。
    第八条 学校保卫部门要加强门卫管理,加强校园治安执法力度,严禁校外人员借毕业生离校之机到校园行窃、滋事,制止毕业生的各种不文明行为,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九条 为了严肃校纪,树立良好校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杜绝毕业生在离校期间的各种不文明行为和违纪行为,学校决定,对毕业生当中出现的违纪行为,将严格按照校纪校规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第十条 针对近年来少数毕业生在离校期间出现的违纪行为,学校决定对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按照《上饶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从重处罚:
  1、聚众酗酒、滋事、打架斗殴者;
  2、在公共场所乱烧、乱摔、乱砸瓶物者;
  3、违反学校规定,又不听管理人员劝阻,出言不逊,行为不羁者;
  4、不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大声喧闹,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影响恶劣者;
  5、在校园、车站等公共场所,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寻衅滋事者;
  6、威胁或蓄意报复学校工作人员者;
  7、办完离校手续后,故意违反校纪者。
    第十一条  出现以上违纪行为的毕业生中曾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者,学校在处分的同时发文撤销其所获的荣誉称号,并视其受处分后的认识态度决定是否予以暂缓派遣。所受处分归入学生档案,档案已发的,寄往用人单位。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其档案退回家庭所在地。违纪毕业生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毕业生在毕业派遣前不得擅自离校。各学院应加强对应届毕业生的考勤管理,各班必须严格执行《上饶师范学院学生考勤管理规定》和请假三联单制度。各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应严把批假关,不允许电话请假、口头请假或事后补假。因参加人才交流会、单位面试、公务员考试需离校的,必须要有相关单位的证明材料,且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一周,特殊情况需请假一周以上的,必须严格报批手续。对于经允许离校而逾期未返校的,按《上饶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擅自离校而发生事故的学生,除给予纪律处分外,一切后果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三条 毕业生离校前须按时办理清缴学费,归还贷款等手续,不得弄虚作假、无理拖欠。否则,暂缓派遣。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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