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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十佳
上饶师范学院学生评优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5-08-30 浏览次数:
上饶师范学院学生评优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了表彰学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的突出成绩,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勇于实践和创新,推进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各项素质的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评优
校级评优包括学生系列十佳先进个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感动校园青年、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毕业生评选。其中,感动校园青年、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由团委评审,学校审批产生。
(一)学生系列十佳先进个人
1.十佳优秀大学生
(1)评选条件
①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德育操行考核为优,无违纪行为;
②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均发挥模范表率作用;
③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度均获一等奖学金;
④获得学年度“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2)评选办法
全校评选10个,每年12月上旬,由各二级学院推荐,学生工作处审核,学工委评审,学校审批产生。
2.十佳文明大学生
(1)评选条件
①德育操行考核为优,无违纪行为;
②积极投身校园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维护安全稳定工作,成绩显著;
③学习成绩优良,学年度均获二等以上奖学金;
④获得学年度“文明大学生”荣誉称号(“文明大学生”在无违纪稳定月活动中评选产生)
(2)评选办法
全校评选10个,每年12月上旬,由各二级学院推荐,学生工作处审核,学工委评审,学校审批产生。
3.十佳自强大学生
(1)评选条件
①德育操行考核为优,无违纪行为;
②家庭经济困难(必须为学校建档的困难学生),生活俭朴,自立自强,事迹突出;
③学习成绩优良,学年度均获二等以上奖学金。
(2)评选办法
全校评选10个,每年12月上旬,由各二级学院推荐,学生工作处审核,学工委评审,学校审批产生。
(二)三好学生
1.评选条件
(1)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德育操行考核为优,无违纪行为;
(2)学习成绩优良,学年度均获奖学金,其中一次二等以上。
2.评选办法
(1)每学年评选一次,与奖学金评定同步;
(2)评选比例为学生总数的10%以内(以班或年级为单位);
(3)由班级推荐、二级学院审核,学生工作处复审、公示,学工委评审,学校审批产生。
(三)优秀学生干部
1.评选条件
(1)德育操行考核为优,无违纪行为;
(2)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同学好评,任期满一年;
(3)学习成绩良好,学年度至少获一次三等以上奖学金。
2.评选办法
(1)每学年评选一次,与奖学金评定同步;
(2)评选比例为学生干部总数的20%以内(以班为单位,含团小组长、寝室长,团支部委员、班委会成员,团总支学生干部、学生分会干部,校学生会干部,大学生社团负责人);
(3)由班级推荐、二级学院审核,学生工作处复审、公示,学工委评审,学校审批产生。
以上三类校级评优及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的评选比例控制在全校学生总数的20%以内。
(四)优秀毕业生
1.评选条件
在校期间,每学期德育操行考核均为优,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本科生获得6次以上(专科生获得4次以上)奖学金,并获得两次以上校级荣誉称号,或获得一次省级以上表彰(省级以上表彰指省委、省政府所辖相关职能部门给予学生个人的表彰),或科研成果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者(第一作者);
(2)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获得过国家奖学金,并获得两次以上校级荣誉称号,或获得一次省级以上表彰(省级以上表彰指省委、省政府所辖相关职能部门给予学生个人的表彰),或科研成果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者(第一作者);
(3)获得三次省级以上表彰(省级以上表彰指省委、省政府所辖相关职能部门给予学生个人的表彰),或获得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立项项目(项目经费在1万元以上),并在在校期间顺利结项;
(4)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成绩达到报考院校复试分数线,或参加公务员考试,面试入闱者;
(5)在校期间有突出事迹和贡献者。
2.评选办法
(1)每学年在毕业班学生中评定一次;
(2)由学生本人申请,班级推荐、二级学院审核公示,学生工作处复审、公示,学工委评审,学校审批产生。
(五)“感动校园”青年人物
1.评选条件
(1)人物的经历或行为,代表了社会发展方向、社会价值观取向和时代精神,体现了中国传统美德和良好社会风尚,是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榜样;
(2)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热爱祖国,心系社会,关注学校发展,服务学校建设,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3)在博学多才、创新创业、自强不息、学习雷锋、见义勇为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优秀个人或集体。
2.评选表彰
由各二级学院团总支推荐,校团委审核,评选委员会评审、公示,学校审批产生。
第三条 职能部门评优
职能部门评优包括大学生文明修身实践课、科技学术文化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社团活动、无违纪稳定月活动、教师基本功竞赛、体育竞赛、军训活动(含国旗班)、信息员、安全联络员等的评优。职能部门评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四条 二级学院评优
二级学院评优由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学院学生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相关评选项目,开展评优活动。
第五条 凡获得荣誉称号的学生,由授予单位给予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六条 校级荣誉称号获得者的登记表,进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自从违纪之日起一年内不能参加评优;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自从违纪之日起二年内不能参加评优;获得荣誉称号的学生,在下文表彰之前,如受纪律处分,则取消其所获得的荣誉称号。
第八条 以上条例中的“以上”均含本级在内。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15年9月1日起实施,以往有关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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