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修订)
为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高等教育法》,结合普通高等师范院校培养目标要求及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宗旨和原则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遵循“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学业为主、全面发展”的宗旨。测评过程坚持定性与定量、记实与评议相结合的原则,测评结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机构和职责
1.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具体操作由学管科负责实施。
2.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学管组长为组长,团总支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审核审批本学院的测评工作。
3.各班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三名学生干部(包括考勤班长)和三名普通学生(必须由班级民主推荐产生)为成员的综合测评工作小组,负责汇总成绩及各项参评数据,收集整理各种材料,填写各种测评表格,审核奖励和处罚的内容和分值,公布测评结果和收集学生对测评的意见和建议。
三、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和程序
1.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各班学生按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排定名次,供评定该学期奖学金及其他评优工作使用。毕业班学生按各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的平均值排定名次,作为评定优秀毕业生和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
2.每学期结束前3周内进行本学期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班测评工作小组在每学期结束前将测评结果在本班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测评工作小组成员和学生本人签名,上报所在二级学院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3.各二级学院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由学管组长签字后,在本学期放假前将各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汇总报送学工处审核。
4.学工处在下一学期开学2周内向各二级学院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反馈综合素质测评的审核意见。
5.各二级学院测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工处反馈的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后,将各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考试课程分除外)装订成册,并报学工处学管科备案。
四、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指标体系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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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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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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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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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育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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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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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奖励分-处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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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育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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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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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课程分+奖励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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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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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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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奖励分-处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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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育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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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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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奖励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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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和
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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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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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奖励分-处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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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
综合素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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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育素质分15%+智育素质分65%+身心素质分7%+美育素质分5%+社会实践和创新能力分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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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内容和评分标准
(一)德育素质测评内容和评分标准(15%)
德育素质分=基本分+奖励分-处罚分
1.基本分(10分)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安定团结;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积极要求进步;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敢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乐于助人;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积极投身“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系列活动”“无违纪安全稳定月”“大学生文明修身实践课”“十要十不准”等养成教育活动。达到上述要求者可以记基本分10分。
2.奖励加分(≤5分)
(1)积极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或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有突出表现,受到学校及以上表彰者加5分(此项加分不受奖励加分5分满分的限制);
(2)参加班级政治学习、组织生活、集体活动无缺席者加2分;
(3)获校(地市)级先进个人荣誉,每次加1分;先进集体荣誉加分减半;
(4)获省级以上先进个人荣誉,每次加2分;先进集体荣誉加分减半;
(5)做好人好事受学校表彰,每次加2分。
(6)被学校评为文明寝室,室员每人加0.5分,寝室长另加0.3分。
3.处罚扣分(≤15分)
(1)上课、政治学习、组织生活、集体活动迟到、早退每次(节课)扣0.5分,缺席、旷课每次(节课)扣1分。任课教师、考勤班长考勤,迟到、早退、旷课次(节)数按实际情况计算;辅导员抽查考勤,迟到、早退、旷课次(节)数按两倍算;二级学院抽查考勤,迟到、早退、旷课次(节)数按三倍算;学工处抽查考勤,迟到、早退、旷课次(节)数按五倍算;
(2)上课、晚自习期间或在校园公共场所玩牌、喧闹,每次扣1分;
(3)不讲究公共卫生,着装不得体或穿拖鞋、背心进入教学区,带早餐、宠物进入教学区等公共场所,每次扣1分;
(4)男女学生交往举止不文明,男女学生未经允许互串寝室,每次扣1分;
(5)未经批准晚归,每次扣0.5分;未经批准留宿外人或在外住宿,每次扣1分;未经批准擅自长期外宿者扣5分;
(6)破坏公物,私拉电线,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热杯等禁用电器,每次扣2分;
(7)受校纪处分者按以下标准扣分:留校察看10分,记过8分,严重警告6分,警告5分,通报批评4分(集体每人次2分)。扣分在受处分的当学期进行。
未受校纪处分的按(1)—(6)项标准执行,受校纪处分的按(7)项标准执行,不重复扣分。
(二)智育素质测评内容和评分标准(65%)
智育素质分=考试课程分+奖励分
1.考试课程分=(每门课程考试成绩×每门课程学分之和)÷各门课程学分之和×55%
(1)经批准的免修课程按75分算;
(2)经批准缓考科目因时间问题不能及时参加考试经批准计60分;
(3)补考课程按原考试成绩计算。
2.奖励加分(≤10分)
(1)非英语专业专科学生和艺术、体育专业学生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合格线,非英语专业本科学生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合格线,英语专业专科学生通过专业四级考试合格线、英语专业本科学生通过专业八级考试合格线,通过的学期加3分;非英语专业专科学生和艺术、体育专业学生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合格线,英语专业专科学生通过专业八级考试合格线,通过的学期加5分;
(2)学生考取本专业带有职业准入性质的职业技能证书,如法律职业资格证、秘书资格证、导游资格证、会计资格证等,证书下达的学期每项加2分;非专业学生考取带有职业准入性质的职业技能证书,证书下达的学期每项加3分。
(三)身心素质测评内容和评分标准(7%)
身心素质分=基本分+奖励分-处罚分
1.基本分(4分)
认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活动,身体健康,同时具有健康的心理、良好的精神状态和人际关系,身心和谐发展。达到上述要求者可以记基本分4分。
2.奖励加分(≤3分)
(1)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者达标学期加1分,通过二级标准者当学期加3分;
(2)参加体育竞赛,获校(地市)级个人和集体第1、2、3名,每人次分别加2分、1.5分、1分,第4名及以后名次每次分别加0.5分;获省级以上个人和集体第1、2、3名,每人次分别加3分、2.5分、2分,第4名及以后名次每次分别加1分;一等、二等、三等、优胜奖分别参照第1、2、3、4名加分;同一比赛项目在不同级别比赛获奖,取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3)积极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每次加0.3分;
(4)参加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竞赛,获校(地市)级个人和集体一、二、三等奖、优胜奖,每人次分别加2分、1.5分、1分、0.5分;获省级以上个人和集体一、二、三等奖、优胜奖,每人次分别加3分、2.5分、2分、1分;同一比赛项目在不同级别比赛获奖,取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5)在班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表现突出,并受到学校表彰者加1分。
3.处罚扣分(≤4分)
(1)未按规定时间达到体质健康标准者扣1分;
(2)不按规定参加晨练等课外体育锻炼,每次扣1分;
(3)体育竞赛无故缺到,每次扣1分;
(4)因个人情绪、性格、心理等原因引起矛盾造成不良影响,每次扣1分;
(5)不按规定参加新生心理测试者扣1分;
(6)无故缺席学校、学院、班级等组织的相关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每次扣1分。
(四)美育素质测评内容和评分标准(5%)
美育素质分=基本分+奖励分
1.基本分(2分)
具备健康的审美观念、审美情操和美感体验,经常参加课外文化艺术等活动,具有一定鉴赏美、表达美、创造美的能力,积极投身于美的创造性活动。达到上述要求的可以记基本分2分。
2.奖励加分(≤3分)
(1)积极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文化艺术活动,每次加0.3分;
(2)参加文化艺术竞赛,获校(地市)级个人和集体一、二、三等、优胜奖,每人次分别加2分、1.5分、1分、0.5分;获省级以上个人和集体一、二、三等、优胜奖,每人次分别加3分、2.5分、2分、1分;同一比赛项目在不同级别比赛获奖,取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五)社会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内容和评分标准(8%)
社会实践与创新能力分=基本分+奖励分-处罚分
1.基本分(5分)
积极参加学术科技活动、专业实践活动、就业见习活动、社团活动、青年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公共管理、公益劳动,编写活动方案,撰写调研报告,向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达到上述要求可以记基本分5分。
2.奖励加分(≤3分)
(1)参加学术科技竞赛,获校(地市)级个人和集体一、二、三等、优胜奖,每人次分别加2分、1.5分、1分、0.5分;获省级以上个人和集体一、二、三等、优胜奖,每人次分别加3分、2.5分、2分、1分;同一比赛项目在不同级别比赛获奖,取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2)在省部级以上报刊、门户网站发表学术论文、理论文章、文艺作品每篇加3分,在地市级报刊发表理论文章或文艺作品每篇加2分,在县级报刊上发表理论文章或文艺作品每篇加1分;在国家级报刊、电台、电视台、门户网站发表正面宣传新闻稿件每篇加3分,在省部级报刊、电台、电视台、门户网站发表正面宣传新闻稿件每篇加2分;在地厅级报刊、电台、电视台、门户网站发表正面宣传新闻稿件每篇加1分;在校园网和《学生工作简报》发表正面宣传新闻稿件每篇加0.5分,校广播台录用文稿每篇加0.3分;在校团委微信公众平台发表原创主题作品,每件加0.2分;相同稿件发表在多个媒体上,以最高级别媒体为准,不重复加分;非第一作者加分减半;媒体等级由校党委宣传部核准;
(3)在本校教师主持的校级、省级、国家级课题研究任务书中明确承担相应任务者,课题批准学期分别加1分、2分、3分;
(4)参加社团活动、青年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受学校(地市)表彰,每次加1分;受省级以上表彰,每次加2分;
(5)活动方案、调研报告、合理化建议被学校采纳的每项加1分;
(6)学生干部任期满一学期,考核为优秀、良好、称职者(原则上比例各占1/3)分别加1分、0.8分、0.6分;担任不同岗位学生干部,只取最高项加分,不累计加分;学生干部在组织班级、院级、校级集体活动时,除获得优秀组织奖以外,不再另加组织活动分。
3.处罚扣分(≤3分)
(1)不参加专业实践活动、社会实践、公益劳动,每次扣1分;
(2)包干区卫生检查不合格,值日生每人每次扣1分;
(3)宿舍卫生每周检查或学校抽查不合格,每次每人扣1分,宿舍饲养宠物每发现一次扣1分,宿管员检查不合格每次每人扣0.5分,乱扔瓜皮果壳每发现一次,扣0.5分;
(4)学生干部因工作失职造成失误,每次扣0.5分;造成严重失误,每次扣1分。
六、附则
1.各二级学院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上结合专业特点制定本学院相关实施细则,经公示后报学工处审批备案。
2.班综合评测工作小组要及时将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记入《上饶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记载册》。
3.凡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凡涉及学生奖励加分、处罚扣分的,必须提供相关的依据,并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4.学生参加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和班级组织的活动,或获得职能部门、二级学院颁发的荣誉,可以在低于校级相关加分规定的范围内,酌情加分。
5.学生对综合素质测评有异议的,可向班测评工作小组、二级学院测评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复议申请,辅导员(班主任)、学管组长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告知学生本人;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学工处提请复议,学工处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学生提请的复议内容进行调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到学管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本人。
6.本办法所指的校级先进个人荣誉包括系列十佳先进个人、感动校园青年人物、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校级先进集体荣誉包括系列十佳先进集体、红旗团支部;省级以上荣誉包括省委、省政府所辖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荣誉。
7.本办法所指的学生干部包括学生会、团总支、学生分会、团支部、班委会干部及团小组长、寝室长、学生社团负责人。学生干部每学期考核一次,其中学生会干部、校级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校团委负责考核,团总支、学生分会干部和院级学生社团负责人由团总支书记协助学管组长进行考核,团支部、班委会干部及团小组长、寝室长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考核。学生干部被评为校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干部,按校级先进个人荣誉加分,不再加考核分。
8.本、专科一年级安排《大学生文明修身实践课》的学期综合素质测评记110分(含“大学生文明修身实践课”10分),其它学期均按100分计。
9.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10.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上饶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