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师范学院关于解除学生纪律处分的规定(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受纪律处分学生的教育和管理,鼓励他们主动改正错误,积极上进,争取成为一名合格的大学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解除下列学生纪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第三条 因下列行为受到纪律处分者,不予解除处分: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2.策划、组织、煽动闹事,严重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者;
3.触犯刑法、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者;
4.毕业学年受纪律处分者;
5.在校期间累计两次(含两次)以上受纪律处分者;
6.受开除学籍处分者。
第四条 受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者,从违纪之日起,经过一年以上的考核期,符合解除条件的可由本人申请解除其原处分。
第五条 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解除纪律处分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主动认错,真诚悔改,每学期一次定期向所在学院、辅导员(班主任)等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2.有较突出的改过表现,热心集体事务和公益活动,经常参加各种科技文化体育活动;
3.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在考核期内未受过学校各类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二)除符合基本条件外,申请解除警告处分的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受处分后,获得学校三等以上奖学金二次的;
2.受处分后,获得学校三等以上奖学金一次和受到校级表彰一次以上的;
3.受处分后,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成绩达到报考院校复试分数线的。
(三)除符合基本条件外,申请解除严重警告处分的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受处分后,获得学校三等以上奖学金一次和二等以上奖学金一次的;
2.受处分后,获得学校二等以上奖学金一次和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一次的;
3.受处分后,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成绩达到报考院校复试分数线的。
(四)除符合基本条件外,申请解除记过处分的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受处分后,获得二等以上奖学金二次的;
2.受处分后,获得一等奖学金一次的;
3.受处分后,获得二等以上奖学金一次和受到校级以上表彰二次的;
4.受处分后,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成绩达到报考院校复试分数线的。
(五)除符合基本条件外,申请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受处分后,获得一等奖学金二次的;
2.受处分后,获得一等奖学金一次并受到校级以上表彰二次的;
3.受处分后,受到省级以上表彰一次的;
4.受处分后,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成绩达到报考院校复试分数线的。
第六条 解除处分申报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说明自己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及在考核期间的表现;
(二)辅导员(班主任)主持班、团干部或全体同学评议,提出初步意见,填写《解除处分登记表》一式两份;
(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意见,将《解除处分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报送学生工作处;
(四)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解除处分。记过以上处分的由学工处提出审核意见并经校长办公会决定解除处分。
第七条 其他有关事项:
(一)申报时间:毕业学年度第二学期5月30日之前。
(二)解除处分材料及原处分材料一并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三)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以往有关文件中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