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补充规定(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行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在校园内或其他公共场所,男女学生交往举止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唆使或逼迫他人实施具有危险性或者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明知他人患有特定疾病或体质、行为等有异常情况,其言行不当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隐瞒事实真相的;不接受批评教育,拒不认错的;不配合工作,无理取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在异性宿舍过夜或在寝室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以恋爱为名诱骗或强行追逐异性,品行恶劣,道德败坏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采取自伤、自杀等过激行为,给学校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男女学生在校内外租房同居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9.学生评奖、评优、申请国家奖助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除取消评比资格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条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在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本补充规定中的“以上”含本级处分在内。
第五条 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