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
文件条款修改
发布日期:2019-05-06 16:37:38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5-06 16:37:38 来源::
关于《上饶师范学院学术类成果工作量计算及奖励办法
(修订)》部分条款调整的议题
校行政: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管理,根据学校科研成果认定与奖励的实际,参考省内外其他高校科研成果认定与奖励实施情况,建议对《上饶师范学院学术类成果工作量计算及奖励办法(修订)》(饶师院办﹝2015﹞2号)部分条款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不再对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中科研项目工作量计分的第3点经费配套分奖励。
2.修改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中科研项目工作量计分的第4点,将“自筹经费的省级以上项目的量化分按项目对应基础数分值的50%计算,自筹经费的市级以下项目不计分”,修改为“自筹经费的省级以上项目的量化分按项目对应基础数分值的50%计算,其分值不进行奖励,自筹经费的市级以下项目不计分”。
3.修改第三章第十四条科研项目奖励的第1点,对省级二类自筹经费项目不进行科研奖励。
4.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界定:自筹经费项目是指项目立项部门无经费下拨到我校计财处科研账号的项目。获资助经费是指项目立项部门下拨到我校计财处科研账号的项目经费。
文件中其他条款暂不变动,自2019年1月1日起立项的项目按上述条款执行。原科研奖励文件与调整后条款相冲突的,按调整后的条款标准执行。
上饶师范学院
201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