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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学术委员会组织条例(试行)*
发布日期:2007-04-10 00:00:00 来源::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为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治学中的作用,发扬学术民主,使学院重大学术问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特设立上饶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并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党政领导下的具有权威性的学术咨询审议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和教学、科研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1、学术委员会由我院学术造诣深、业绩突出、思想作风正派、有全局观念、办事认真公道的专家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其中正高职称委员要占一定的比例。委员离职离岗后,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2、未担任校领导的专家出任学术委员会委员者,原则上必须在近三年内主持承担了省级以上(含省级)研究项目或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最低为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3、学术委员会设委员25人左右。
4、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办公室主任1人。正、副主任及办公室主任人选均由院党政提名,并交学术委员会委员大会选举产生。
5、学术委员会下设文科组和理科组。每位委员分别参加其中一个组工作。文科组和理科组分别设组长和副组长各1人,组长和副组长由学院党政领导提名,并交相应的学科组委员选举产生。
6、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科研处,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主持办公室的工作。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产生办法
1、院直属的各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推荐候选人:各单位依据学校分配名额,根据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组织教学科研人员进行民意测验,再确定本单位候选人的推荐名单。
2、群众直接推荐候选人:各单位的副高职称以上教学、科研人员5人以上也可联名向学院推荐本单位1名候选人。
3、院党政如认为必要,可以直接提出学术委员会候选人。
4、被提名的候选人必须认真填写“候选人简况表”,所填内容须由候选人所在单位及科研处审核无误后方能报院党政审定。
5、院党政审议、批准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后,即由学院聘任。
6、在非换届时,院党政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增补或调整学术委员会委员。
7、根据需要,学术委员会可临时聘请专家、学者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8、每届学术委员会任期三年,任期满后即调整或重新组建。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议题审议程序
1、学术委员会的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可由一位副主任主持。
2、各部门将需要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报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报请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后,召开委员会议或相应的学科组会。
3、学术委员会或学科组对审议的事项需作出决定时,采用投票方式表决。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或学科组委员参加投票,票数超过实到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有效。特殊情况下表决方案可由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根据大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直接对学院负责,不得片面代表本单位的利益,不得在会外擅自泄露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的内容和结果。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该委员须回避,不参加审议和表决。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应本着对事业高度负责,对真理执着追求的精神,在审议中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杜绝不正之风。如发现委员违背原则搞不正之风,学术委员会有权提出批评,或建议学校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应受理教职工就审议问题的投诉。投诉意见可送办公室,由办公室呈送学术委员会负责人,投诉意见也可直接送学术委员会负责人。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可成立相应的学术小组。学术小组成员由各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在民意测验的基础上提名,报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再由学院批准。各学术小组的组织条例、工作规范和职责可参照院学术委员会的组织条例。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为饶师院字[2000]23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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