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
上饶师院开展学术讲座活动的若干规定(修改稿)
发布日期:2012-09-13 00:00:00 来源::
发布日期:2012-09-13 00:00:00 来源::
饶师院科字[2005]05号
上饶师院开展学术讲座活动的若干规定(修改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术交流,营造校园学术和文化氛围,促进学科建设,进一步发挥学者专家的作用,学院要求、鼓励并支持院内外专家在本院开展学术讲座活动。
第二条 全院每学年开设80-100场学术讲座。要求所有享受院学科带头人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学年至少开设一场面向全院的学术讲座,拟申请院学科带头人者则必须在上个学年度开设过一场学术讲座;鼓励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设学术讲座;重点建设学科每学年至少外请2-3名专家来院进行学术讲座。
第三条 讲座酬金。
1.院内专业技术人员讲座的酬金从科技处学术讲座专项经费中支出。发放标准为:正高每场200元,副高每场150元,中级每场100元(尚未获得中级职称的硕士研究生,按中级职称标准发放),初级职称每场50元。
2.院外(客座)教授举办高水平学术讲座酬金从科研专项经费中支出。发放标准为:院士每场2000元,博士生导师每场1000元,硕士生导师每场800元,教授每场500元,副教授每场400元。
3.符合下列各项条件方能领取学术讲座酬金。院内专家的学术讲座,事前必须报经科技处审批;院外专家,事前报科技处备案。学术讲座之前,按规定张贴了海报;学术讲座之后,填写并向科技处上交了《学术讲座登记表》。另外,讲座必须经过精心准备,观点、内容符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学术价值高,每场听众不少于30人,听众满意,每场讲座时间不少于一个半小时。
第四条 本规定由科技处负责解释,自二00五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二00五年三月十五日
主题词:学术讲座 管理规定 通知
上饶师范学院科技处 2005年3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