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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5-06-27 00:00:00 人气:

人核培发[1995]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继续教育主管部门:

    现将《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继续教育事业发展,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以适应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依据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法》、《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继续教育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联系科学技术和生产发展的实际需要,主动、有效地为经济建设中心任务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服务。

    第三条  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增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造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四条  继续教育对象,是事业、企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内容、方式和时间

    第六条  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的不同.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第七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确定。主要结合本职工作,使专业技术人员了解和掌握有关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

    第八条  地区、行业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对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和重点。提供指导。   

第九条  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32学时。

    第十条  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期一致。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第三章  基地、师资和经费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的实施主要依靠基层事业、企业单位。继续教育的专门培训机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是实施继续教育的重要基地。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要组织和协调各种社会办学力量.充分利用现有的办学设施,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逐步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实施网络。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的教师按照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原则,由科技、经济、教育和其他领域具有较高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逐步形成梯队。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经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可以建立继续教育基金。

    第十四  条鼓励联合办学,就近、就地、就便办学,注重质量、效果,提高继续教育的自我发展能力。

第四章  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国家对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和老少边穷地区的继续教育采取扶植政策。

    第十六条  人事部负责全国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制定规划、法规。组织示范活动。进行协调和政策指导。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的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管理和实施。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学术组织在继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砰展继续教育活动,融通信息.提供咨询,促进横向联合,沟通国际交流。

    第十九条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做好本单位继续教育工作的同时,积极面向社会,提供继续教育服务。

    第二十条  企业将继续教育纳入发展规划,面向市场,根据需求,自主组织继续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  按照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继续教育各项制度。

第二十二条  对继续教育对象实行登记制度。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职、职业资格及人才流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计制度。根据管理需要,对继续教育人数、时间、内容、经费等基本情况,进行常规统计和随机统计。

第二十四条 对继续教育效果实行评估制度。建立评估指标,对单位总体工作、领导责任目标、活动过程内容、个人学习效果等实施评估。

第二十五条 对继续教育运行实行奖励制度。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继续教育内容的教学指导。根据不同学科、专业和行业领域的发展趋向.以及对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的要求编制科目指南.确定继续教育导向性内容。

第二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它必要条件。专业技术人员要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检查考核。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二十八条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继续教育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努力改善继续教育的社会环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九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的原则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继续教育工作的具体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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