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控制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统一贷款操作规程,明确责任,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饶市饶房金委[2005] 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已在本市缴交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不间断),且仍在正常缴纳;其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不低于本人和单位在该帐户累计一年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总额; 3、申请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 4、本人及其配偶此前未在本市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曾获得该项贷款但已偿还完毕;配偶不在本办事处(营业部)缴交公积金的,由配偶缴交公积金办事处(营业部)出具未贷款及公积金余额证明。 5、在本市购买、翻建、建造、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不含非住宅用房); 6、具有充分的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并提供足够担保; 7、同意办理抵押房屋财产保险。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一般由各办事处按照属人原则具体受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由市中心统一印制的“上饶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四份);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单身证明); 3、购买商品房的,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不低于总价款30%的预付款收据; 4、购买公房的,提交房改部门的批复,总价30%的预付款收据; 5、购买期房的,提交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中心签订的担保协议(复印件),及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愿为该购房户提供担保的证明。 6、自建住房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翻建住房的,提交规划、土管部门出具的批文; 8、大修危房的,提交危房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证明; 9、购买二手房贷款的,提供房地产交易所的房地产交易合同,交易后的房地产产权证和交易契税凭证。 10、购买商品房、房改集资房等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的,提交房屋产权证; 11 、以自建私房作为贷款抵押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 12、以其他不动产(非住宅)作为贷款抵押的,提交相应不动产(非住宅)权利证书(不含纯土地); 13、抵押物在异地抵押的,由抵押物所在地的办事处(营业部)协助调查抵押物情况,并出具抵押物情况说明。 14、以存单、国库券作为贷款抵押的,提交该有价证券权利凭证。 上述2-14项材料应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原件由信贷员审核后留复印件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印章, 信贷员在印章上签名并注明接收年月日, 原件交还申请人。 第四条、办事处收到上述材料后,由经办信贷员首先进行审查,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1、信贷员必须确保申请人购、建自住住房的真实性,对每笔申请购、建房的贷款必须到现场实地堪察,并填写实地堪察表; 2、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本规程第二条1、2、3、4、5、6项规定的贷款条件。 3、确认申请 人所提交的材料 是否符合本规程第三条之规定,对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申请人自行补齐; 4、确认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对不真实或无效的, 不予受理; 5、确认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申请人在《上饶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的签名系其本人亲笔签名; 6、初步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本规程第二条第6项条件,并提出贷款额度及贷款期限建议; 第五条、信贷员审查后,应将审查意见及全部材料报办事处(营业部)主任办公会审核,并作好会议记录,审核包括以下内容; 1、审核信贷员审查确认的事项,并同意或变更信贷员的审查意见; 2、审核购、建自住住房是否真实,对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要重新复核,根据复核情况,作出是否放贷的决定。 3、审核确认申请人是否具备充分的偿还能力,认为申请人不具备充分的偿还能力的,决定不予贷款或者降低贷款额度; 4、审核确认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价值是否符合规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请人在一周内另行提供符合规定的担保物,逾期不能提交的,决定不予贷款; 5、结合年度贷款计划和申请人及其配偶退休时间,决定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 第六条、贷款额度、期限的确认: 1、每期还款最高不应超过申请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工资正常收入的50%; 2、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借款人及配偶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之和×规定系数×贷款期月数(其中规定系数暂定为3~5)+ 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积金余额; 3、借款一般不超过购建住房总价款的70%,根据我市各地的房价,对各县(市)的贷款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上饶市区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特殊情况除外。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离退休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 第七条、担保房产价值的认定,参照当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确定,对以非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的房产,必须扣除土地价值。在非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产,不得作为抵押物。 第八条、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审核后,根据本月的贷款计划,决定是否受理,对已受理的按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用电子邮件发送到营运部,营运部将在3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批结果,并将审批名单、金额、贷款期限等结果发送到各办事处(营业部)。各办事处(营业部)收到审批结果后,按先后次序确定放贷时间,并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若本月已没有贷款计划,则告诉贷款人,明确的贷款时间。贷款审批次序排定后,办事处(营业部)必须公告。 办事处(营业部)每月初应当及时公告本月的贷款计划;贷款金额除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一年内所购住房(房款已付清且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产权做抵押的以外,一律汇入售房单位。 第九条、运营部复核如下内容: 1、贷款申请表格填报资料是否齐全; 2、贷款额度与担保价值是否相符; 3、出具的担保方式是否合乎法律规定。 第十条、经运营部审批同意(包括直接审批同意)的贷款申请,由受理办事处(营业部)通知申请人按照审批的贷款数额、年限、担保方式到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及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借款合同必须由借款人夫妻双方签名,抵押合同应当由抵押人、共有人亲笔签名、共有人不能到场签名的,其他人可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书代为签名,授权原件随抵押合同一同归档。 抵押人的配偶和产权证上注明的共有人及其配偶视为共有人。 抵押合同必须到抵押物登记部门进行抵押登记,领取他项权利证书,他项权利证书注明委托银行是抵押权人,并由委托银行收执,各办事处(营业部)留复印件。 第十二条、对可以挂失的有价证券作质押的,质押人及其配偶应在质押合同上签名,并由该有价证券的发证机关书面确认且不得挂失。质押的有价证券原件由委托银行归档保管。 第十三条、经办信贷员应当按照规程第十、十一、十二、及期房贷款附加规定的第三条规定审查借款合同、抵押(质押合同)和相关登记等手续,并确认手续是否齐全、程序是否规范。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为抵押房产投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险,保险手续由信贷员代办,保险费由申请人自行到指定银行帐户缴纳,或由信贷员代收代交保险费, 信贷员代收的保险费应在当日入保险公司账户。 第十五条、保险手续办理完毕,经办事处主任通知,办事处财务人员划出相应贷款款项由受托银行发放。 第十六条、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原则上不得变更抵押物,确需变更的,变更后的抵押物价值需大于等于原抵押物,并报市中心审批。 第十七条、经办信贷员应当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编号整理建立贷款档案,并将下列文件归档保存; 1、本规程第二条所列全部材料各一份; 2、市中心同意发放贷款的审批邮件(打印件); 3、借款合同、抵押(质押)合同原件各一份; 4、抵押物他项权利证书(复印件); 5、质押的有价证券抵押清单; 6、保险单(原件); 7、申请人承诺书; 8、开发企业担保承诺书(期房); 第十八条、以前相关条款与本规程有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本规程自 2006年 1月 1日起施行。附:期房贷款补充规定 第一条 职工购买期房的,与开发企业首次签订期房担保协议时,办事处(营业部)要求开发企业必需提供以下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2、项目的政府或相关部门的立项批文; 3、项目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开发企业提供的购买该项目期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个人名单; 5、项目开发期; 开发企业首次签订期房担保协议,由办事处(营业部)报营运部直接审核,决定受理的贷款申请,经运营部报中心主任办公室会议审批。经批准的期房贷款,办事处(营业部)与开发企业签订期房贷款协议,约定期房贷款额度,并按约定期房贷款金额的10%-30%交付保证金,(以后视该项目的贷款情况多退少补),并在办事处(营业部)公布与开发企业已签订期房贷款协议的楼盘,在该项目下的每笔个人期房贷款除暂时不需提供抵押物外,参照现房贷款报运营部审批。贷款发放前,办事处(营业部)根据借款人的贷款情况,事先由开发企业代收办理房屋抵押、评估、保险等费用,该项目贷款完成后报运营部备案。 第二条、办事处(营业部)按下列要求与开发企业签订期房贷款协议: 1、办事处与开发企业签订保证金协议,并要求开发企业在第一笔贷款到帐前交纳不低于贷款额10%的保证金,以后俱此类推。只有当该项目他项权证(住房公积金贷款)已全部设定抵押时,保证金才能一并退回。 2、开发企业提供不得挂失的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作担保;若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已抵押的,则保证金按30%收取。 3、该项目(七层以内)建设用地已设定抵押的,项目必须封顶才能放贷; 4、该项目(七层以内)建设用地未设定抵押的,项目必须完成第一层后,才能放贷; 5、该项目(七层以上)建设用地未设定抵押的,项目必须完成三分之一后,才能放贷; 6、该项目(七层以上)建设用地已设定抵押的,项目必须完成三分之二后,才能放贷; 7、每一个项目的贷款额度,只能控制在整个楼盘的50%。 第三条、以期房抵押的,借款人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后,及时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证》;在该项目《房屋他项权证》全部办理完成由办事处(营业部)交委托银行收执后,退回保证金。
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