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人字[2006]164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省政府赣府发[2003]25号文件的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机关事业单位立功获奖人员在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标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提高退休费标准的人员及提高的幅度
凡1995年9月30日以前命名的劳动模范和作出优异成绩,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人员,提高退休费的标准:
1、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获得全国性其他荣誉称号,并明确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在服现役期间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或相当奖励的人员;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人员,退休费提高15%。
2、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获得省部级其他荣誉称号,并明确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在服现役期间被军级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荣立一等功,待等功或相当奖励的人员;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三等奖,四等奖以及省(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和军队)科学技术奖的一,二等奖的人员,退休费提高10%。
3、省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授予一等功的人员;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在服现役期间荣立战时三等功,平时二等功或相当奖励的人员;获得省(中央,国家部委和军队)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人员,退休费提高5%。
二、一人多次立功获奖的不能重复计算,只按最高等级一次性提高退休费标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退休后立功获奖的人员,可从立功获奖的下月起,按照上述规定和标准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待遇。
三、按照《江西省劳动模范管理办法》(赣府发[2003]25号)的有关精神,凡1995年10月1日以后的立功获奖人员,由所在单位为其办理一次性补充养老保险(其中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1点的人员为6000元,符合第2点的人员为4000元,符合第3点的人员为2000元),不再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待遇。
四、立功获奖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由本人所在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提高退休费标准审批表》一式四份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按照隶属关系,设区市和县(市,区)提高退休费5%的,报设区市人事局审批;设区市,县(市,区)提高退休费10%以上的和省属直单位提高退休费5%以上的,经设区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
五、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所需经费按原渠道不变.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的条件但在退休后没有享受或只部分享受的,可按照本通知所明确的标准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全额补发或予以补齐.今后,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时,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二00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江西省人事厅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