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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立功获奖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审批表》及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5-04-12 00:00:00 人气:

赣人字[2007]31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认真落实经省政府同意的《关于明确机关事业单位立功获奖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的通知》(赣人字[2006]174号),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机关事业单位提高退休费标准审批表》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 关于先进工作者的认定问题。赣人字[2006]174号文第一条第1、2款中关于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所指的先进工作者是指按国家或省劳动模范管理有关规定与劳动模范同时选拔、同时表彰、享受同等待遇的先进工作者。在其他情况下授予先进工作者或其他荣誉称号的,必须由省部级及以上表彰机关明确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二、 关于获科学技术奖的范围问题。科学技术奖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及国家部、委和各省、市、自治区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颁发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

三、 关于科学技术奖集体奖主要完成人的确定问题。对获科学技术奖集体奖同时颁发个人获奖证书的,以获奖证书为准;没有颁发个人获奖证书的,由颁奖部门,课题组长和获奖单位出具主要完成人的名单。

四、 关于战时三等功的确定问题。战时三等功是指在战争状态下因对敌作战而荣立的三等功。可根据立功证书或立功登记表记载的内容予以确认。

五、 关于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问题。1995年10月1日以后立功获奖并符合赣人字[2006]174号文规定条件的人员。按以下方法办理:

1、   尚未退休的,退休时不再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待遇,由所在单位与当地商业保险公司(如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西各地的分支机构)联系,按规定为其办理一次性补充养老保险,保险收益从退休的下月起发放。

2、   已退休并办理了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原提高的部分保留,如低于规定标准需补齐的,此次不再提高,可按所获奖项档次对应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相应的差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3、   已退休没有办理提高退休费标准的,不再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由单位将相应的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的金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4、   1995年10月1日以后所获奖项级别高于1995年9月30日以前获奖级别的已退休并办理了提高退休费标准的人员,可按所获奖项档次对应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相应的差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1995年9月30日以前立功获奖的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按社保现行规定办理,1995年10月1日以后立功获奖的人员,可按规定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六、关于补发或补齐提高退休费标准的问题。凡符合赣人字[2006]17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人员,没有享受或部分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的,从批准退休的下月或领取退休费的当月起予以补发或补齐。

对已故人员,补发或补齐的提高退休费金额由法定继承人领取。

七、办理程序。立功获奖人员办理提高退休费标准,由本人所在单位填写《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提高退休费标准审批表》,并附上退休审批表及立功获奖的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程序办理。

 

江西省人事厅

二00七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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