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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师范学院本部临时工用工管理若干规定

日期:2015-04-12 00:00:00 人气:

第一条  为精减非教学用工,进一步降低用人成本,提高用人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院本部原则上不设临时工岗,由后勤服务总公司统筹安排。如确需设岗必须经人事部门核定后,用人单位方可用工。

第三条  临时工实行聘用合同制,聘期为6个月至2年。

第四条  聘用临时工的条件

1、原则上,男55岁以下、女50岁以下。

2、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岗位要求的基本素质。

3、骨干教师配偶或子女可优先聘用。

第五条  临时工聘用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3个月,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用工合同(用工合同须交人事处备案)。凡任用到期,经考核合格且岗位需要,可办理续聘手续。

第六条  受聘临时工必须填写用工人员情况登记表,受聘期间,发给临时工工资,不享受学院的一切福利待遇。

第七条  临时工工资的发放

1、以岗定薪。根据岗位职责、工作时间确定工资标准。

2、凡属学院公共管理岗位如门卫、体育场馆勤杂工或政策性安置临时工岗、专业技术性岗位的工资由学院支付。

3、一般临时工岗位的工资由学院和用工单位按6:4分担。

4、临时工工资由人事处核定后抄告计财处发放。

第八条  各用工单位应加强对临时工的考核管理,每月须如实上报考勤情况。临时工工作期间,如每月抽查考勤有3次不在岗,扣发半个月工资;4次及以上不在岗,予以辞退并撤消该岗位。如有违法或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按有关规定处罚,并予以辞退。

第九条  职能部门负责人或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将亲属安排在自己直接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十条  如遇院本部分流超编、落聘或待业等人员,清理现有的临时工岗位以作为分流的主要途径。各用工单位必须服从学院的统一调配。

第十一条  凡未按规定办理临时工聘用手续或未经人事处核定自行使用临时工,其工资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文件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在院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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