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员结构,稳定骨干教师队伍,精减非教学科研人员,
促进人员合理流动,规范人事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学院发展规划,按照相对稳定、合理流动、专兼职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实行人员流动,建立相对稳定的骨干层与出入有序的流动层相结合的人才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有效机制。
第三条 学院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根据学院发展规划纲要及师资队伍和学科建设规划,教学人员稳中有增,实行结构性调整;非高校教学科研人员一律不进(除学院规定可调入的引进人才和现有同类人才的配偶外)。
第四条 流入人员包括引进人才或院内同类人才的配偶;紧缺专业的重点院校应届优秀本科(学士)毕业生;在编制范围内,确属教学需要且符合市编委规定学历要求的附属学校新进教师。引进人才按《上饶师范学院引进人才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 流入人员的办理程序
1、对拟聘教师实行试教。人事处牵头会同教务处及用人单位组织专家听取试教,用人单位提出拟聘意见,填写新进教师考察登记表。附属学校经竞聘拟录用的教师,按程序填写新进人员考察登记表。履行完以上手续后,经人事处审核报请院党委研究审批。对引进人才的配偶(拟任非教学人员)由人事处组织面试,提出拟聘意见,填写新进人员考察登记表。
2、凡学院同意的新进人员,在与学院签订就业协议时必须提供近期的体检情况。
3、新进教师报到时必须提供个人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凡不能按要求提供有关证书原件的不予接受,并将其人事关系退回毕业学校或原单位。
4、本科学历以下的新进人员,原则上由市人才流动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5、凡新进人员均应与学院签订聘用合同,试聘期为6个月。试聘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直至辞退。聘用合同须经上饶市公证处公证,公证费由学院和个人各承担50%。
第六条 人员流出及其办理程序
1、一般职员、工人和中级以下职称的非高教专业技术人员要求调出,本人须递交调出报告,经所在单位研究签署明确意见,报院人事处审核后由主管院领导审批。
2、凡专任教师、副高以上的非高教人员、副科级以上干部要求调出,本人须递交调出报告,经所在单位研究签署明确意见后,根据职称或职务职级的不同,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助教及以下教师,报院人事处审核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主管院领导审批;讲师及以上教师(含副高以上的非高教人员)或副科级以上干部报院人事处审核,副科级以上干部同时报院党委组织部,在征得院党委组织部同意后由人事处呈送主管院领导报请院党委研究审批。
第七条 院内人员流动及其程序
1、院内流动原则上不得逆向流动。
2、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原则上不流动。如确属工作需要流动的,须以学期或学年度为单位,在用人单位的编制数内,个人提出申请,经原所在单位及现接受单位同意,由院人事处审核并征得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3、凡停薪留职期满或待业人员要求上岗,应以学年度为单位,提前3个月向人事处递交报告,在用人单位的编制数内可参加竞聘上岗,未受聘者按待业处理。
4、凡要求转入教学岗位的,必须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由个人申请,所在系(部)在教师编制数内组织试教,全面考察,并将拟聘意见送人事处审核,由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八条 凡新进的教学科研人员,在校服务期至少5年且必须与学院签订就业协议。如服务期未满要求调出或考非定向研究生的,经学院同意后,本科学历(学位)人员按每年2000元、硕研以上或副高以上职称人员按每年3000元向学院交纳服务期未满赔偿费(期间,如评聘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按就高不就低向学院交纳服务期未满赔偿费)。引进人员须将所享受的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生活补贴、津贴等,按已服务时间核算后返还学院。
第九条 在校评聘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要求调出者,需向学院交纳服务期未满赔偿费(按实际未满服务时间计)。
1、评聘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聘任之日起,在校服务期至少3年。服务期未满离校,按每年2000元交纳服务期未满赔偿费。
2、评聘了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从聘任之日起,在校服务期至少4年。服务期未满离校,按每年3000元交纳服务期未满赔偿费。
3、评聘了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从聘任之日起,在校服务期至少5年。服务期未满离校,按每年5000元交纳服务期未满赔偿费。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凡在校期间参加高访、读研(含攻硕、攻博)等进修培训(时间为一学期及以上的),学习期满后在校服务期:硕士以上(含高访)为5年,其余为3年。服务期未满要求调离的,须按2倍偿还由学院支付的培养费:学费、差旅费、生活补贴、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总额及福利费等(按实际未满服务时间计)。
2、调离人员应交纳的服务期未满赔偿费,须在学院同意其调出后即行交纳。否则,不予办理人事档案转递等调出手续。
3、凡属政策性安置(含引进人才配偶),用人单位必须服从学院统一调配。
4、凡经学院同意调出人员须在半年内办好调出手续。否则,将其人事关系转至上饶市人才流动中心。
5、凡经学院同意调出的教学管理骨干,如其配偶或子女原是由学院照顾安置的,必须在一年之内调出。否则,将其人事关系转至上饶市人才流动中心。
6、凡擅自离校的副高以上职称或硕研以上人员,一律不予研究调出问题。
7、凡擅自离校达3个月以上者,视为自动离职;经学院同意但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离校的,3个月后仍未回校办手续,视为自动离职;原已办理停薪留职,现未按规定继续办理手续的,6个月后视为自动离职。以上人员均予以下编(其个人档案一律不转出)。
8、今后不再办理挂编手续。原挂编人员须在2004年12月前将人事关系调出或转至上饶市人才流动中心,否则予以下编。
9、凡经学院同意调出人员,其在校所购房屋和向学院所租房屋,须在办理调离手续前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否则不予办理调出手续。
第十一条 学院原则上每年6月份、12月份专题研究人员流动问题。各部门应在每年5月底或11月底之前,将人员流动考察意见送院人事处审核后报院党委研究审批(如属引进人才不受时间限制)。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饶师范学院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