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饶办发(200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就干部(工人)提前离岗休养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退(离)休制度
除按规定可办理延聘手续的正高级职称人员外,凡达到退(离)休年龄的教职工都应按规定
办理退(离)休手续。
二、教学人员不办理提前离岗休养。
三、行政、教辅(中级及以下职称)和工勤人员提前离岗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干部
1、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2、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3、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工作年限满二十五年的。
(二)工人
1、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2、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3、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工作年限满二十五年的。
四、提前离岗须个人申请,所在部门签字同意,经学院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副科以上
人员(含副科,包括享受待遇的)报院党委组织部,其他人员报院人事处。
五、对办理了提前离岗手续的人员,学院将减去离岗人员所在单位的相应编制,经费定额包干
单位除减去编制外,并收回(扣除)离岗人员的定额经费(工资)等。
六、提前离岗人员离岗休养期间,免除职务,享受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影响年度考核
与正常工资晋升,人事及组织关系仍由原单位负责管理。达到规定退(离)休年龄后,按干部
管理权限和管理范围正式办理退(离)休手续。
七、本规定执行至2003年5月底。之后,在全员聘任中落聘的人员,不再办理提前离岗手续。
八、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