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以提升办学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和江西省《关于省属高校核定编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赣编办发﹝2008﹞64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编制管理指导思想
1.应符合学校办学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办学效益及管理、教辅和后勤服务质量。
2.坚持人员精简、高效和满负荷工作原则,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坚持“按需定编,按编定岗,按岗定责”的原则,根据学校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的扩大,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能力的提升,适时调整各部门岗位编制数,优化人员结构。
4.坚持优先满足教师岗位编制数,控制其他岗位编制数。
第二章 编制分类
第三条 学校人员编制根据职能、任务、性质和经济核算的形式不同,分为学校本部编制和附属单位编制两大类。
第四条 学校本部编制主要指基本教育规模编制,指履行高等教育基本职能,完成国家人才培养任务所必须配备的人员编制,其中包括教师编制、管理编制、教辅和工勤编制。
1.教师编制:指为完成学校高等教育任务而配备的从事教学、科研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编制。
2.管理编制:指专职从事学校党务、行政管理和行政事务工作的人员编制。
3.教辅和工勤编制:指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而配备的从事实验技术、图书情报资料、电化教学等工作,以及其他专业技术服务和后勤保障服务工作的人员编制。
第五条 附属单位编制指饮食服务中心、广信园等经济独立核算的单位人员编制。
第三章 编制标准
第六条 教师编制数不低于学校基本教育规模编制总量的68%。
第七条 管理类编制数不超过学校基本教育规模编制总量的15% 。
第八条 教辅类编制数不超过学校基本教育规模编制总量的12%。
第九条 工勤类编制数不超过学校基本教育规模编制总量的5%。
第四章 编制核定办法
第十条 编制核定办法
全校教师编制总数按生师比18:1确定。
学生计算为标准生的折算权数是:本科、专科(高职)生为1,硕士研究生为1.5,成人脱产班学生和夜大(业余)学生为0.3,函授生(不包括自考生)为0.1。
第十一条 教师编制核定办法
教师编制包括二级学院专任教师编制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人员(指二级学院的专职团总支干部和专职辅导员)编制。
1.专任教师编制按照各二级学院教学工作量、学生数、学科建设、科研工作情况核定。
2.二级学院团总支与学生工作办公室合署办公,核定1个编制。
3.专职辅导员编制按学生人数200:1核定。
4.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编制按学生人数350:1核定。
第十二条 管理编制核定办法
管理编制包括二级学院管理编制、党政机关、教学辅助单位和后勤保障服务部门的管理编制。
1.有全日制学生的二级学院管理编制包括副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编制、办公室和教务办公室编制。
(1)副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编制根据实际情况由党委组织部核定。
(2)办公室(含行政秘书)核定2个编制。
(3)教务办公室(含教学秘书)核定1个编制。
2.其他教学学院管理编制
(1)马克思主义学院:副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编制根据实际情况由党委组织部核定,办公室核定2个编制。
(2)继续教育学院:副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编制根据实际情况由党委组织部核定,下设3个科,核定5个编制,共计7个编制。
3.党政机关、教学辅助单位和后勤保障服务部门的管理编制本着总量控制、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职能和实际承担的工作量核定。(见上饶师范学院党政机关、教辅部门和后勤保障服务部门定编定岗一览表)
第十三条 教学辅助编制核定办法
1.实验技术人员编制根据各教学学院的实验教学、实验室设置和重大教学科研设备等实际情况核定。
2.其他教辅工勤编制根据实际承担的工作量核定。
第十四条 附属单位编制数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确定如下:
1.广信园核定1个编制;
2.饮食服务中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编制。
第五章 编制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原则上每年7月份对各单位按本办法重新核定编制,编制数作为学校人力资源配置的依据。
第十六条 学校在编制定额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岗位设置。空编的部门应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推进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相结合、校内固定人员和校外临时聘用人员相结合的用人模式。通过校内返聘、校外外聘和聘用社会兼职人员促进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外聘教师占教师编制的25%以内,以适应办学规模的扩大和提高办学效益的需要。
第十八条 各部门在人员配置时,超编单位不得增人,编制内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当年,可不占单位编制数。
第十九条 各单位未经学校批准而自行增设人员,学校一律不予发放相应人员的工资、绩效和一切福利待遇,同时追究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