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师范学院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饶师院发[2002]06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事管理,完善我院教职工考勤制度,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种假期
(一) 探亲假
1、已婚教职工两地分居,每年给予在校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已婚教职不与父、母住在一起,每4年可探望一次父母;未婚教职工不与父、母住在一起,原则上每年可探望一次父母。以上假期均为20天,且均系地域原因,不能在公休假与父母团聚的。
3、已婚或未婚归侨、侨眷、台胞教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或已婚归侨、侨眷、台胞教职工出境探望配偶按有关规定执行。
4、教职工丧偶或离婚满一年以后,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可按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待遇处理。
5、凡符合享受上述探亲假规定的教职工,探亲应该在寒暑假期间进行。
(二)婚假
教职工结婚,一般给婚假3天。男职工25周岁、女职工23周岁以上,婚假增加15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路程假。
(三)产假
1、女教职工产假为90天(含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多胞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时间可以顺延。另该女教职工配偶系我院教职工的可给其配偶护理假7天。
2、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可根据医疗保健部门的意见,按怀孕不满四个月的给予15天至30天产假;满四个月以上的,给予42天产假。
(四)节育假
凡采取措施实施节育手术的,按医院意见休假。
(五)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丧假7天,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路程假。祖父母丧葬时,职工要求请假,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作事假处理;如职工的父母已死亡,其祖父母又是本人供养的,可酌情按直系亲属丧假处理。
(六)工伤假
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凭所在单位报告、医院证明,酌情给予工伤假。
(七)病假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3天及以上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可请病假。病假超7天及以上的,除持有在外就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外,还须由校医院同时开具病假证明。凡新来院人员试聘期间,病假一个月及以上的,其试聘期应相应延长。
(八)事假
教职工因本人或家庭特殊事情必须离岗处理的,可酌情给予事假。一般情况下,事假一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
第三条 上述各类假期均含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四条 各类假期待遇
1、探亲假、婚假、产假(含护理假)、节育假、丧假期内及工伤、职业病者在治疗、恢复期间、工资待遇均不变。不享受岗位津贴。若工伤、职业病者治疗、恢复超过超过六个月的,按有关病假规定待遇执行。
2、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病假
(1)一个学期连续或累计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工资待遇不变。岗位津贴扣发如下:当月病假7天及以上的,扣发半个月岗位津贴;15天及以上的,扣发一个月津贴;40天及以上两个月以内的,扣发两个月岗位津贴。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六个月,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3)教职工一学期病假累计1个月的,当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超过2个月及以上,又确不能承担并完成正常工作任务的70%的,按有关全员聘任规定处理。
4、当月事假累计3天,扣发半个月岗位津贴,7天以上扣发一个月岗位津贴;一学期事假累计达15天,扣发两个月岗位津贴,不得参加当年考核评优;超过15天,扣发一学期岗位津贴,并视情况予以解聘。
5、教职工因其配偶或直系亲属病情危重,经医院证明必须陪伴外出就医,经单位领导同意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超过15天以上30天以内事假的,工资照发;30天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和有关补贴(不含200元菜篮子费)。
第五条 考勤
1、教职工要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或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不得中途无故离岗;要按时参加学院、本单位组织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2、教职工请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工伤、分娩、节育须另持医院证明),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以旷工论处。
3、凡未请假、请假未准、请假逾期未续假或未按时销假者,均按旷工论处。若超过30天,视作自动离职,并予以除名。
4、请假批准权限
(1)探亲假、婚假、产假(含护理假)、节育假、丧假、工伤假、病假须经本人单位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事假7天以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8天及以上须经本单位报主管领导审批,人事处备案。凡教师请假均须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2)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3天及以上(含公差),须分管院领导同意报经院主要领导,由组织部备案。
5、凡一学期无故旷工连续或累计达到下列数量者,处理如下:
旷工1天(教师旷课或旷监考1次,考勤抽查如遇迟到、早退或中途无故离岗1次均视为旷工1天),当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扣发一个月岗位津贴;旷工累计2天,扣发3个月岗位津贴及年终第13个月奖金;旷工连续2天或累计旷工达4天,扣发一学期岗位津贴及年终第13个月奖金,当年度考核均为不称职,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同时给予解聘或除名。
6、教职工考勤由所在单位负责。每月5日前各单位必须将本单位上月请假、旷工等情况报人事处,教师考勤结果同时须报教务处。学院将组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勤抽查。凡按规定扣发的岗位津贴均返回原单位。
第六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新的规定不符,按国家新的文件规定执行。
上饶师范学院
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