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师范学院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办法
(2017年修订)
总 则
为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主讲教师上岗制度,切实提高教学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认定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 从非高校系列调入或从其他岗位转到教师岗位的人员,以及其他从未从事过高校教学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 在学校各部门、岗位工作,拟从事课堂教学工作(含实验课程)且符合主讲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
第三条 已经承担本、专科教学工作任务,但尚未进行主讲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
第二章 主讲教师资格条件
第三条 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职责,敬业勤奋,为人师表,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
第四条 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与申请任教学科专业一致(或相近)的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音、体、美等专业可适度降低要求)。
第五条 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或高等学校岗前培训合格证,(任教一年后须按规定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否则取消其主讲教师资格)。
第六条 能够独立承担课堂教学工作,经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委员会评议被认定具有担任主讲教师的基本能力。
第三章 主讲教师职责
第七条 根据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负责所承担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八条 认真完成课程的课前备课、课堂教授、辅导答疑、作业批改、考试阅卷等教学工作;参与毕业论文(设计)、教育实习和专业实习等教育实践环节的指导工作。
第九条 积极参加教研室活动,开展教学研究,坚持教学改革,勇于创新,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改进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条 严格维护课堂纪律和执行学生考勤,认真检查学生到课的情况,以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教风建设。
第十一条 认真完成教学任务,课堂教学质量评估达到合格及以上。
第四章 主讲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人事处、教务处、各二级学院等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组成的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委员会,负责开展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校人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主讲教师资格认定时间一般为每年6月份和12月份。
第十四条 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向拟任教二级学院提交《上饶师范学院主讲教师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学历、资历审查
由校人事处对申请人的学历、学位、职称、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等材料进行学历、资历审查。
三、教学能力考核
1.校人事处每年定期组织由人事处、教务处、二级学院等部门组成的听课小组(不少于5人)对申请人进行听课评分,低于80分者(去掉最高和最低分取平均分)不予推荐认定主讲教师资格;
2.通过试讲环节后,申请人至少交20个课时的主讲课程教案(讲稿),经二级学院教研室审查并由教研室主任签署推荐意见;
3.二级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考核,签署意见后连同《上饶师范学院主讲教师资格申请表》、教案(讲稿)等一并报校人事处师资科;
4.学校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委员会审定主讲教师资格,并下文抄送校人事处、教务处和各二级学院,作为聘任主讲教师的依据。
第五章 主讲教师管理
第十五条 具备主讲教师资格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
第十六条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主讲教师,学校撤销其主讲教师资格。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撤销其主讲教师资格:
1.品行不端,造成不良影响的;
2.造成重大教学事故的;
3.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教学质量评估连续两年不合格的、“课堂教学效果学生满意度”问卷调查不满意度在50%以内的;
4.采取弄虚作假等不当手段取得主讲教师资格的;
因以上原因被撤销主讲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主讲教师资格。
附 则
第十八条 通过我校公开招聘程序进入我校教师岗位工作的人员可免于主讲教师资格认定。
第十九条 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讲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课程可直接填写申请表格备案,由学校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委员会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必须按程序进行主讲教师资格认定,不得擅自安排未通过资格认定的人员担任主讲教师从事课堂教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精神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