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饶师范学院主讲教师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饶师院发[2005] 2号
院内各部门:
经学院同意,现将《上饶师范学院主讲教师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饶师范学院
二○○五年三月七日
上饶师范学院主讲教师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师上岗制度,提高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讲教师是指能独立承担课程教学工作的教师。主讲教师必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同时必须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未取得主讲教师资格者,原则上不得承担本科生课程的主讲任务。
第三条 主讲教师的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个人自报。申请人填写《上饶师范学院主讲教师资格申请表》。
2、系(部)考核。(1)申请人试讲,由系(部)组织专家听课,并负责填写听课考核意见;(2)申请人至少交两个课时的主讲课程教案(讲稿),经教研室审查并由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3)系(部)教学工作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考核,签署意见后连同《上饶师范学院主讲教师资格申请表》、教案和有关证书复印件一并报院人事处。
3、学院认定。学院成立由院领导、人事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的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小组,负责审定主讲教师资格。
第四条 主讲教师职责
1、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负责所承担课程的教学组织安排工作。
2、承担课程的主讲、辅导答疑、作业批改、考试阅卷等教学工作;参与毕业论文(设计)、教育实习和专业实习等教育实践环节的指导工作。
3、负责课程教学资料的积累,积极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进行教学。
4、严格维护课堂纪律和执行学生考勤,认真检查学生到课的情况,以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教风建设。
5、认真完成教学任务,课堂教学质量评估达到合格及以上。
第五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同时丧失主讲教师资格。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撤销其主讲教师资格:
1、品性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2、造成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
3、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教学质量评估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4、弄虚作假、骗取主讲教师资格的。
因以上原因被撤销主讲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主讲教师资格。
第七条 在主讲教师认定工作中敷衍塞责、徇私舞弊、群众反映强烈,给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依据有关条例给予处分。
第八条 认定主讲教师资格的工作每年各安排两次。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