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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师范学院主讲教师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日期:2015-04-12 00:00:00 人气:

关于印发《上饶师范学院主讲教师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饶师院发[2005] 2号

 

院内各部门:

经学院同意,现将《上饶师范学院主讲教师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饶师范学院

                                                             二○○五年三月七日

 

上饶师范学院主讲教师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师上岗制度,提高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讲教师是指能独立承担课程教学工作的教师。主讲教师必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同时必须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未取得主讲教师资格者,原则上不得承担本科生课程的主讲任务。

第三条  主讲教师的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个人自报。申请人填写《上饶师范学院主讲教师资格申请表》。

2、系(部)考核。(1)申请人试讲,由系(部)组织专家听课,并负责填写听课考核意见;(2)申请人至少交两个课时的主讲课程教案(讲稿),经教研室审查并由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3)系(部)教学工作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考核,签署意见后连同《上饶师范学院主讲教师资格申请表》、教案和有关证书复印件一并报院人事处。

3、学院认定。学院成立由院领导、人事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的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小组,负责审定主讲教师资格。

第四条  主讲教师职责

1、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负责所承担课程的教学组织安排工作。

2、承担课程的主讲、辅导答疑、作业批改、考试阅卷等教学工作;参与毕业论文(设计)、教育实习和专业实习等教育实践环节的指导工作。

 3、负责课程教学资料的积累,积极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进行教学。

4、严格维护课堂纪律和执行学生考勤,认真检查学生到课的情况,以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教风建设。

5、认真完成教学任务,课堂教学质量评估达到合格及以上。

第五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同时丧失主讲教师资格。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撤销其主讲教师资格:

1、品性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2、造成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

3、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教学质量评估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4、弄虚作假、骗取主讲教师资格的。

 因以上原因被撤销主讲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主讲教师资格。

第七条   在主讲教师认定工作中敷衍塞责、徇私舞弊、群众反映强烈,给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依据有关条例给予处分。

第八条  认定主讲教师资格的工作每年各安排两次。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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