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师范学院教师参加实践锻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文件精神,为适应学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新任务、师资队伍建设的新要求,提升教师专业实践能力,着力培养一批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和较强应用能力的“双师型”素质教师队伍,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分批实施。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需要,结合学校现有师资状况,合理规划,有计划、分批次选派教师参加专业实践锻炼。
(二)分类安排,专业对口。将不同学科类别的教师安排到不同单位和岗位参加实践锻炼,使教师的专业实践锻炼内容与其从事的学科专业及工作内容一致或密切相关。
(三)突出重点,务求实效。优先选派师范类专业的教师教育课程教师参加专业实践锻炼,加强引导督促和考核等方式,确保教师的实践动手能力和教学科研水平得到提高。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岗、人事代理人员。
第四条 实践锻炼对象
(一)在师范类专业从事教师教育课程教学工作且年龄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的教师,每3年必须累计有不少于1年以上的基础教育服务经历。
(二)在非师范类专业从事专业课教学工作且年龄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的教师,每3年必须累计有不少于3个月以上的专业实践锻炼经历或行业背景或工程背景。
(三)全校其他的公共课教师,鼓励结合教学内容开展应用型科学研究或社会调查研究,指导学生社会实践等。
第五条 实践锻炼形式
师范专业的教师主要安排到中小学、幼儿园参加专业实践锻炼;非师范类专业的教师主要安排到与工作内容相关的企业、事业、行政机关等单位参加专业实践锻炼。教师参加专业实践锻炼的单位须由二级学院统一安排。
(一)教育教学实践。在实践锻炼单位,履行教师职责,开展、指导教育教学和教研工作,熟悉基础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全面了解基础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和特点,具备指导、分析、解决基础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在实践中形成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
(二)挂职锻炼。在实践锻炼单位担任某一职务,学习管理制度,参与日常管理,了解行业发展趋势、对人才的需求及对人才培养的建议和意见,为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学科专业建设等提供详实可靠的第一手材料。
第六条 实践锻炼组织管理
(一)制定计划。各二级学院根据专业建设的需要和师资队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专业教师参加实践锻炼的三年计划,填写《二级学院教师参加实践锻炼计划表》(附件1)并报送人事处,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务处、教师教育发展中心、产学研中心联合审核后,递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二)部署安排。二级学院及教师个人要落实好实践锻炼单位,可根据二级学院及教师教学科研任务的实际情况安排脱产实践锻炼或非脱产实践锻炼,每次脱产实践锻炼的时间一般为6个月,非脱产实践锻炼的时间一般为1-2个月。二级学院组织学校同意参加实践锻炼的教师填写《上饶师范学院教师参加实践锻炼登记表》(附件2),报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备案。实践教师不得随意变更实践单位和实践时间。
(三)实践锻炼。派出教师到指定的实践单位按照实践目标及要求开展专业实践锻炼。
(四)总结汇报。教师实践锻炼结束后,及时对实践锻炼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填写《上饶师范学院教师参加实践锻炼考核表》(附件3),并在学校相关专业教师范围内汇报实践锻炼心得体会和取得成绩,展示研究成果,提交相关材料由二级学院审核。
(五)考核鉴定。由教师参加实践锻炼单位、所在二级学院根据教师实践锻炼期间的表现、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实践锻炼成果,结合总结报告以及巡视检查时了解到的情况等分别确定其考核成绩,再由学校综合确定最终考核结果,并将材料存入教师个人档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优秀不超过20%。考核结果将作为教师教学上岗、职称评聘、绩效工资发放、“双师型”教师素质认定及报销有关费用的依据。
第七条 相关待遇
(一)教师参加实践锻炼期间,正常享受在岗期间的相关工资福利待遇。
(二)教师按要求参加实践锻炼,考核合格者,若实践单位不提供交通、食宿补贴的,可按学校财务规定标准报销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交通费、住宿费在教师进修培训项目经费中支出,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审核,实报实销,上饶市信州区内每人半年交通费限报3000元、住宿费限报2000元;上饶市信州区以外每人半年交通费限报5000元、住宿费限报3000元。
(三)教师脱产参加实践锻炼,减免实践锻炼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在职称评审、年度考核时视同完成教学基本工作量。
(四)对实践锻炼成绩突出的教师,学校在教师申请评优评先、进修培训、职称评审、人才计划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五)各二级学院可在学校划拨绩效工资总量内给予参加实践锻炼的教师一定补助,具体分配办法由各二级学院自行制定。
第八条 工作要求
(一)各二级学院是教师参加专业实践锻炼的主体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和支持本学院教师参加专业实践锻炼,应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制定教师实践锻炼工作计划,建立适合本单位教师实践锻炼的基地,确立长期的产学研合作关系;要关心参加实践锻炼教师的工作和生活,定期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联系,掌握教师实践锻炼情况,每位教师实践锻炼期间至少实地检查指导2次。
(二)教师应带着目标任务参加专业实践锻炼,实践锻炼期间要接受学校和实践锻炼单位的双重管理,应自觉遵守实践锻炼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工作安排与日常管理;应坚持记录工作日志,并定期向所在学院报告实践锻炼情况,实践锻炼结束后,将实践锻炼心得体会和取得成绩与其它教师进行汇报交流。
(三)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产学研服务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二级学院,为教师实践锻炼创造良好条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其他专项实践锻炼的,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