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饶师院关于加强外聘教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饶师院发[2005]5号
院内各部门:
经学院同意,现将《上饶师院关于加强外聘教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饶师范学院
二0 0五年四月十五日
上饶师院关于加强外聘教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外聘教师工作,建立健全外聘教师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外聘教师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聘用对象
1、外聘兼职(客座)教授
聘请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主持人、博士生导师、国内外专家学者等高层次人才,利用兼职方式到我院从事教学、学科建设和科研工作。
2、兼职授课教师
聘请其他高校教师、社会退休教师和社会企事业单位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等,来我院兼职承担基础课程或专业课程的教学任务。
3、兼职科研人员
聘请院外科研人员来院兼职承担科研任务。
二、聘用基本条件
1、外聘教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承担和完成受聘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外聘教师原则上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务。对于经验丰富的实践课教师,可以适当放宽要求。
3、外聘兼职(客座)教授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外聘兼职授课教师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0岁。
三、聘用程序
1、各教学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学科建设和专业设置的需要外聘教师,原则上应以学年度为单位,每年5月底前将下学年度外聘计划(含工作安排)报送人事处师资科。各系(部)外聘教师可占其教师总数的10-15%。
2、人事处负责对外聘兼职(客座)教授基本情况进行审核;教务处负责组织教学督导组,会同相关教学单位对外聘兼职授课教师进行听课评教,确认其教学水平和任职资格;科技处负责对兼职科研人员基本情况进行审核。
3、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汇总有关情况,提出拟外聘人员意见,报经分管院长审定后,提请院长办公会审批。
4、各系(部)应与外聘教师签订由学院统一制作的《外聘教师工作任务协议》一式四份,报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及用人单位备案,被聘人员自留一份。
四、聘用管理
1、外聘教师应根据聘任岗位职责,完成相应的聘期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
2、外聘教师由聘用单位具体负责管理。各系(部)要加强对外聘兼课教师的过程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教学、科研工作的基本要求及其拟承担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等。外聘兼课教师必须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教学检查和接受教学督导。
3、聘用单位每学年对外聘教师的工作必须做好相应的安排。各系(部)应根据外聘兼课教师的实际情况和课程特点,采取集中、分段或专题讲座等方式安排其教学任务。对兼职(客座)教授,可采取开设高层次学术讲座、学术报告会等形式安排其工作(开设讲座事前应报科技处备案)。
4、 聘用单位每学期应对外聘兼课教师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把考评结果反馈给外聘教师本人,以便及时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5、聘用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均应建立外聘教师档案,做好外聘教师工作量登记,以便掌握和了解外聘教师的业务情况与实际工作需要。
6、外聘兼课教师出现教学事故或违反学院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应按教学事故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五、聘用待遇
1、外聘兼课教师的课时津贴标准为学院同类岗位课时津贴标准的1.5倍,用人单位和学院按2:1相应承担。
2、外聘教师从事实验实习指导或实验实习工程技术工作,实行周40小时工作制,每月工资发放标准:中级职称1500元,副高级职称2000元,正高级职称3000元。经费从教学实验实习费中支付。
3、外聘兼职(客座)教授举办高水平专题讲座、学术报告会酬金,每场发放标准为:院士2000元、博士生导师1000元、硕士生导师800元、教授500元、副教授300元。讲座酬金从科研专项经费中开支。
4、外聘教师以我院名义进行学术活动,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项目,或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或出版专著等,按学院科研管理规定享受相应的科研津贴和配套奖励。如属定期聘用的其待遇按饶师院发[2003]9号文件关于《上饶师范学院引进人才暂行规定》执行。
5、外聘兼职(客座)教授举办高层次学术报告,博士生导师及以上的食宿、差旅费由学院承担。硕士生导师及以下的食宿、差旅费由学院和用人单位按2:1承担。学院承担的经费从科研专项经费中开支。
6、凡未经学院同意,各系(部)自行外聘教师,所有费用由各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六、本规定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凡以前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