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师院发[2003]9号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人力资源,缓解师资不足,优化人员结构,规范延聘、返聘和外聘教师
运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确属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教学单位可延聘、返聘和外聘教师。
第三条 延聘、返聘和外聘的对象及待遇
1、延聘
(1)根据国务院及国家人事部有关规定,高级专家离退休年龄应严格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2)正高级职称的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如已承担重点攻关科研项目和带博士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退、离休后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的;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确系工作需要的;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在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离休后尚无人接替),且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退(离)休年龄。
(3)延聘人员属在编在职人员。
2、返聘
(1)返聘对象:副教授以上,确属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且身体健康的本院退休教师。返聘人员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
(2)返聘待遇:按实际授课数核发课时费。课时费标准为院同类岗位均课时费的1.5倍,用人单位和学院按2:1相应承担。
3、外聘
(1)外聘高层次人才按《上饶师范学院引进人才暂行规定》执行。
(2)聘用教学需要的外校教师,按实际授课数核发课时费。课时费标准为院同类岗位均课时费的1.5倍,用人单位和学院按2:1相应承担。外聘教师如以学院名义从事科研工作,其业绩按学院科研工作管理规定计发相应的科研业绩津贴。
第四条 延聘、返聘和外聘的程序
1、凡需延聘或返聘的,个人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研究后报人事处审核。
2、外聘教师由用人单位组织考察试教,经用人单位研究后报人事处审核。
3、延聘、返聘和外聘教师经人事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均由人事处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有关事项
1、延聘、返聘和外聘教师人均周课时一般为4-6节。
2、延聘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年;返聘一般不得少于一学期;外聘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任用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一学期。
3、各教学单位须在每年6月或12月前到人事处领取表格,填写延聘、返聘和外聘教师意见后报院人事处。
4、教学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延聘、返聘和外聘教师手续的,延聘不予办理;返聘和外聘教师应学院承担的课时费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第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饶师范学院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