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师范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教职工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规范教职工进修培训工作,增强进修培训的实效性和有序性,构建制度化的教职工进修培训体系,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教职工进修培训应坚持政治素质、师德师风素养为前提;坚持以教学、科研为中心;坚持逐级上报、逐级审批、及时备案;坚持总量控制、学用一致、合同管理。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岗人员、人事代理在岗人员。
第二章 进修培训类别
第四条 国内进修培训
(一)国内访学。教育部、江西省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实施的各类高校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学校派出并资助到国内高校或著名科研机构进行的访学进修项目。时间一般为1年以内。
(二)国内进修。教职工为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到国内知名高校或科研院所进行的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为1年以内。
(三)单科进修。为开设新课程、新专业奠定基础或为完成教学建设项目任务,选派优秀中青年教师到国内知名院校系统参加某一课程的学习并取得结课证书。时间一般为1年以内。
(四)不调档案在国内做博士后研究。具有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到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备案的博士后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做科学研究,期间不调离档案。时间一般为1-3年。
(五)岗前培训。新入职教师上岗前都必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后考核合格者方可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六)教职工“双师素质”能力提升进修。到有合作的中小学、企业、政府等进行基础教育教学实践、行业实践和挂职锻炼等。
(七)短期进修。主要包括上级部门有关文件通知的高级研讨班、研修班,国家(部、委)、江西省指令性进修。时间一般为3个月以内。
第五条 国(境)外进修培训
(一)上级公派出国(境)研修。指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其他部委全额资助的国家公派项目以及地方政府各部门差额资助的公派项目等。
(二)学校公派出国(境)研修。指学校组织选派的出国(境)研修。时间一般为3个月以内。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和热爱党的教育事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服从组织安排,工作认真负责,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近3年内无师德师风一票否决行为,近3年内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二)对已完成一次1年以上脱产进修培训或提升学历学位教育的,原则上应回校后工作2年以上,方可再次申请参加下一次脱产进修培训。
(三)脱产进修培训的专任教师申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学院专任教师数的10%(含提升学历学位人员)。
第七条 具体条件
(一)国内访学。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教职工或有主持在研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中级职称教职工,在校工作满2年,可申请国内访学。
(二)国内进修。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教职工或有主持在研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中级职称教职工,在校工作满2年,可申请国内进修。
(三)单科进修。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教职工,在校工作满2年以上,可申请单科进修。
(四)不调档案在国内做博士后研究。在校工作满2年,科学研究能力强的博士教职工,可申请不调档案在国内从事博士后研究。
(五)岗前培训、教师“双师素质”能力提升进修、短期进修。申报条件、具体学习或研修期限要求按国家、省、学校及相关项目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上级公派出国(境)研修。申报条件、具体研修期限要求按国家、省及相关项目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学校公派出国(境)研修。申报条件、具体研修期限要求按学校具体项目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各二级部门每年9月份制定次年教职工进修培训计划。具有副科级及以上职务的教职工须党委组织部审批;专职学生辅导员须学生工作处审批;申请到国(境)外进修培训的须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批。
第九条 各二级部门将教职工进修培训计划上报人事处。人事处汇总、审核,拟定学校年度计划,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条 未列入学校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予批准,确有特殊情况,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外出进修培训的,不予兑现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按旷工处理,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章 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 国内访学的,在规定的访学期限内,脱产期间每月可以借支形式享受学校资助的培训费,标准参照本人进修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访学结束,取得访学证书返校工作,经学校对其访学期间成果考核合格后,按照相应比例一次性核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凭访学证书,学费限高1.5万元/年报销,住宿费限高0.3万元/年报销,每学期报销往返交通费1次。
第十三条 国内进修的,在规定的进修期限内,脱产期间每月可以借支形式享受学校资助的培训费,标准参照本人进修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进修结束,取得进修证书返校工作,经学校对其进修期间成果考核合格后,按照相应比例一次性核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凭进修证书,学费限高1.5万元/年报销,住宿费限高0.3万元/年报销,每学期报销往返交通费1次。
第十四条 单科进修的,在规定的进修期限内,脱产期间每月可以借支形式享受学校资助的培训费,标准参照本人进修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凭进修证书,学费限高1.5万元/年报销,住宿费限高0.3万元/年报销,每学期报销往返交通费1次。
第十五条 不调档案做国内博士后研究的,在规定的研究期限内,脱产期间每月可以借支形式享受学校资助的培训费,标准参照本人进修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博士后出站取得博士后证书返校工作,经学校对其研究期间成果考核后,按照相应比例一次性核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凭博士后证书,住宿费限高0.3万元/年报销,每学期报销往返交通费1次。
第十六条 岗前培训、教职工“双师素质”能力提升进修、短期进修的,期间工资待遇不变,各项培训费按照通知文件和学校财务规定标准报销。
第十七条 公派出国(境)研修的,在规定的研修期限内,脱产期间每月可以借支形式享受学校资助的培训费,标准参照本人进修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取得研修证书返校工作,经学校对其研修期间成果考核后,按照相应比例一次性核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国家公派的,报销国内往返交通费1次,同时限高0.6万元报销参加国家公派出国外语培训费用(含学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其他形式的上级公派出国(境)研修按通知文件和学校财务规定办理培训费用报销。
第十八条 学校公派出国(境)研修的,在规定的研修期限内,脱产期间每月可以借支形式享受学校资助的培训费,标准参照本人进修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通知文件和学校财务规定办理培训费用报销。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教职工进行进修培训离校前应及时到人事处报备并办理相关手续,填报《教职工脱产进修培训备案表》。到进修培训单位一周内,应将进修培训单位相关联系人、联系方式告知所在二级部门和学校人事处,进修培训期间,应和所在部门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保持经常性的联系。返校后应及时到人事处报到,提供结业证书等相关材料,并填报《教职工脱产进修培训后返岗工作申请表》,以便恢复享受在岗人员相关待遇。
国内访学、国内进修、不调档案做国内博士后研究、上级公派出国(境)研修的,研修结束返校后还需参加每年3月或9月由人事处组织的研修考核。
第二十条 教职工脱产进修培训期间不享受政府性奖励、误餐补贴。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脱产进修培训期间,学校按对其资助的培训费标准办理社会保险。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学费和住宿费执行进修培训单位通知书上规定的相应标准,交通费执行学校财务规定标准。若对方不提供住宿的,参照相应标准报销宾馆住宿费。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进修培训原则上不允许延期,确需办理延期的,至少提前半年向学校提出申请,延期至多半年。延期期间的学费、住宿费、交通费均由个人自理。延期的半年内,各项待遇参照原定进修培训期间的待遇。延期半年之后需延期的,停止发放全部工资福利待遇。如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停止发放全部工资福利待遇,按旷工处理,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凡脱产形式的进修培训均须与学校签订协议书,不签订协议人员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回校服务期及违约责任
(一)进修人员回校服务期及违约责任按毕业回校当年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受学校资助进行进修培训的教职工,如不能完成学业,无法取得相应证书,应返还其脱产进修培训期间学校资助的各类费用,并承担协议中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进修结束后不返校工作或在服务期未满申请辞职的,应返还其脱产进修培训期间学校资助的各类费用,并承担协议中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脱产进修培训不计入履职服务期。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发文之日起尚未与学校签订培训协议的均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