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做好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赣人社字〔2019〕154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安排,从2019年起,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使用“江西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网址https://hr.jxhrss.gov.cn/zcxt),实行网上申报、审查、认定、发证、查询,申报人员、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均须使用系统。结合《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赣人社发〔2013〕30号)要求,现就做好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创建组织机构和申报人员个人账号
根据《江西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组织机构创建规则》(见附件1),登录系统管理界面后,自上而下逐级创建所辖范围的下级组织机构,已创建的无需再创建。创建组织机构一律使用单位全称(与单位公章一致),确保准确无误。
申报人员(包括国企事业单位编外人员、人事代理人员)个人账号由用人单位负责创建。无工作单位的新型职业农民和自由职业者个人账号由县(市、区)职称办负责直接创建。在外省工作但人事档案在我省人才流动中心托管的申报人员个人账号由托管的人才流动中心负责创建。申报人员个人账号为申报人员身份证号。
二、明确认定机构认定范围
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实行分级管理,认定机构在规定的人员范围内进行认定。
(一)县(市、区)属单位申报人员(包括民营企业申报人员、自由职业者、无工作单位的新型职业农民)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
(二)设区市市直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市属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申报人员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
(三)省直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申报人员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由省直部门认定;省属单位(包括省属高校、省属企业、省属科研院所)及其所属单位申报人员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由省属单位认定。
(四)职称委托江西管理的中央驻赣单位申报人员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其驻赣最高机构认定。
(五)在外省工作但人事档案在省人才流动中心托管的申报人员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由省人才流动中心认定。
(六)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自主评审权单位的申报人员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其单位认定。
三、制作认定机构电子印章
通过“江西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认定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将发放电子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电子证书上盖认定机构的电子印章,需统一制作认定机构电子印章。请尚未制作电子印章的认定机构尽快到省职称办办理,办理时提供单位公章印模(在白纸张盖章,要求油量适中、字迹清晰且无缺边),并明确使用人。
四、严格考核认定程序
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由认定机构根据实际确定,并负责组织。
(一)个人申报。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申报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系统申报界面申报,按认定机构要求和系统规定填报信息,并按要求扫描上传清晰的电子版证明材料。
(二)单位考核。用人单位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成立考核评议工作小组,对申报人员政治表现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水平、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评议。考核评议线下进行,考核结果要按规定进行公示。
(三)认定机构认定。经单位考核和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审核后,认定机构按照认定条件进行认定,认定结果经公示后,下发批复文件,发放电子证书。
五、严格考核认定条件
考核认定学历资历条件严格按《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赣人社发〔2013〕30号)规定执行。已实行“以考代评”专业技术资格,不得实行考核认定。从事与所学专业不相同或不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不予考核认定。
六、加大培训宣传力度
各地、各单位及各认定机构要认真组织工作人员培训学习《江西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使用说明书(考核认定模块)》,熟练掌握系统使用。要广泛宣传职称系统,指导专业技术人员使用系统申报职称。要广泛宣传职称政策,不断提供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积极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附件:1.江西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组织机构创建规则
2.江西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使用说明书(考核认定模
块)(登录https://hr.jxhrss.gov.cn/zcxt下载)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4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江西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组织机构创建规则
登录系统管理界面,自上而下创建所辖范围的下级组织机构。
一、国有企事业单位按下列规则分级创建
1.省职称办负责创建各设区市职称办、省直部门、省属单位(包括省属科研院所、省属高校、省属企业等)、省人才交流中心、委托评审的中央驻赣单位组织机构账号;
2.设区市职称办负责创建各县(市、区)职称办、市直部门、市属单位(包括市属科研院所、市属学校、市属企业等)、市人才交流中心组织机构账号;
3.县(市、区)职称办负责创建县(市、区)直部门、县(市、区)属单位〔包括县(市、区)属科研院所、县(市、区)属学校、县(市、区)属企业等〕、县(市、区)人才交流中心组织机构账号;
4.省市县各级直属部门负责创建所属单位组织机构账号,省市县各级直属单位负责创建所属单位组织机构账号。
二、民营组织机构按下列规则分类归口创建
1.民办高校高职账号由省教育厅负责创建;
2.民办技工院校账号由省人社厅职建处负责创建;
3.民办中小学校账号由其注册核准机构的同级政府教育部门负责创建;
4.民营医院账号由其注册核准机构的同级政府卫健部门负责创建;
5.民营企业账号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职称办负责创建。
创建组织机构一律使用单位全称(与单位公章一致),并确保准确无误。在创建组织机构的同时,系统自动创建了系统管理员账号,系统管理员账号为生成的组织机构编码。系统管理员负责创建下级组织机构和本级业务管理员,并为本级业务管理员分配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