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省高校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教人字[2014]9号
各高等学校:
为切实推动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夯实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基础,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和73次省委常委会会议精神,现将全省高校(含高等职业院校,下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赣人社发[2011]47号)有关要求,专职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高校应结合实际,按各校统一的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
二、辅导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应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其“论文、论著条件”参照赣人社发[2011]47号中“年均授课超过200课时者”的要求。从事高校辅导员工作的年限、工作量和取得的工作业绩,与在教学方面的工作年限、工作量和取得的工作业绩同等对待,与辅导员工作相关的科研课题立项结项等与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立项结项同等对待。对于中级以下职务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三、从2014年开始,江西省高校教师专业评委会和实行自主评审的高校要根据辅导员岗位特点,在综合评委会中单独设立学科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对辅导员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四、高校辅导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率,不得低于专职教师总评审通过率,辅导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比例不得低于本校专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比例。
五、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以此作为提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质量的重要抓手和有力举措,采取切实措施将上述具体要求落到实处,进一步促进高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建设、职业化发展。我们将在适当的时候对各高等学校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江西省教育厅
201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