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审定办法
赣人社发〔2013〕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吸引更多的留学回国人员来赣工作和建功立业,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根据江西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公派、自费到国(境)外留学,且在国(境)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国(境)外工作后回国的人员,来赣工作后3年内首次申报审定专业技术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以考代评”的各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不纳入审定范围。申报审定有从业准入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须先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四条 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审定工作,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以品德、能力、业绩和创新为导向,把学术技术的先进性和实践性作为主要评价标准,打破论资排辈、唯学历资历的传统观念和体制性障碍,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实行用人单位考核和同行专家评议相结合、社会公认与业内认可相结合的评价方法。
第五条 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审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原则上与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同步。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留学回国人员申报审定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科研、学术方面无不良诚信问题;
(二)具备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
(三)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四)身体健康。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所在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在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2年以上的留学回国人员;
(二)在国(境)外获得博士学位,在国(境)外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2年以上的留学回国人员;
(三)在国内已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3年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四)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能力与业绩十分突出,在国(境)外有5年以上工作或学习经历者,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认引进的特殊急需人才。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所在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在国(境)外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1年以上的留学回国人员;
(二)在国(境)外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6年以上的留学回国人员;
(三)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能力与业绩十分突出,在国(境)外有3年以上工作或学习经历者,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认引进的特殊急需人才。
第三章 业绩条件
第九条 能够参照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审定的,可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审定。因在国(境)外学习或工作,达不到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可按以下条件予以审定:
(一)审定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某一领域的科研能力处于国际前沿水平,学术技术成果得到国际同行的认可,或直接受教于某一领域的国际顶尖专家,学术技术研究具有一定国际影响;
2. 在国(境)外知名高校、著名科研机构担任相当于助理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2年以上的专家、学者;
3. 在世界500强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专家,或在发达国家知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担任高级技术职务,在发达国家知名律师(会计、审计)事务所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
4. 在国(境)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高层管理职务2年以上的专家、学者;
5. 在国(境)外出版过学术专著(独著或本人撰稿4万字以上),或在国际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且论文被SCI、EI、ISIP或SSCI检索收录4篇以上;
6. 参与过国(境)外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科研、工程技术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7. 在国(境)外拥有4项及以上专利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审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某一领域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学术技术成果获得国(境)外同行认可,或在某一领域学术技术研究有一定国际影响;
2. 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担任相当于助理教授、讲师、访问学者1年以上的专家、学者;
3. 在世界500强企业中担任中级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专家,或在发达国家知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担任中级技术职务,在发达国家知名律师(会计、审计)事务所担任中级技术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
4. 在国(境)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中层管理职务2年以上的专家、学者;
5. 在国(境)外与人合作撰写学术专著(本人撰稿2万字以上),或在国际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学术论文,且论文被SCI、EI、ISIP或SSCI检索收录2篇以上;
6. 参与过国(境)外科研或工程项目,科研、工程技术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7. 在国(境)外拥有2项及以上专利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四章 审定程序
第十条 留学回国人员申报审定专业技术资格,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报。个人根据所学知识、从事专业、研究方向、实际工作需要,向所在单位申报审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1. 《江西省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审定表》(一式三份);
2. 学历学位证书(国(境)外获得的学位证书须经国内教育主管部门认可)、资格证书、业务工作总结各1份;
3. 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专业经历证明、科技成果证明、论文、著作、译著等材料各1份
(二)单位考核推荐。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员品德、知识、能力、业绩、水平进行客观评价和考核推荐,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和有效证件原件进行审核把关,并在本单位公众场所对拟推荐人员的业绩、成果等证明材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推荐上报。
(三)主管部门审核。重点核实各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准确、齐全,在《江西省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审定表》上签署推荐意见,按隶属关系报送政府职称部门逐级审核。
(四)专家审定。省职称工作办公室组建江西省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审定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成果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审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自主评审权的单位,其留学回国人员申报自主评审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纳入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五)公示批复。审定结果由省职称工作办公室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上向社会公示7日,对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查实无问题的人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予以批复并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当年已通过留学回国人员审定渠道申报审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得在同年再通过其他渠道申报评审。
第十二条 通过本办法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留学回国人员,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对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继续教育可不作要求。
第十三条 申报审定所需费用,按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及审定机构应按职称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审定条件,严格审定程序,确保审定质量。对在申报审定工作中,违反原则,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和提供虚假证明的个人,一经查实,取消其审定结果,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职称实行“评聘结合”或“评后即聘”的单位,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申报审定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六条 留学回国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按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或考核认定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