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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师范学院校园网络管理条例(暂行)
时间:2017-11-10 15:02:16   点击率:    来源: 计算机网络中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饶师范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SRUNET,以下简称校园网络)的运行和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校园网络是为全校教学、科研、管理及生活等提供信息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是实现校内各单位互联、信息资源共享,并与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及其他公共网络互联的网络系统,是学校重要的信息化基础设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运维职责

第三条    计算机网络中心全面负责校园网络的发展规划和建设。对网络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资金的筹措和使用等做出决策,并报学校审批决定。

第四条    计算机网络中心全面负责校园网络运行、管理和发展规划及实施,保证主干网络的畅通,指导各单位进行部门网络的建设和提供接入主干网络的技术支持。

第五条    各学院、各部门必须有一名部门领导分管网络工作,对本单位网络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确定一名网络信息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网络设施和正常运行。

第六条    校内单位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求自建网络,需要扩充网络的部门应向学校提交申请,经批准并签署有关协议后方可作为子网接入。子网管理、运维等工作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第七条    任何通信运营商在校园内布设光缆及其他设备设施,都必须向计算机网络中心报备,并报学校审批决定。未经报备,通信运营商不得私自在学生宿舍区开展互联网接入服务。

 

第三章网络与信息安全

第八条    连入校园网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计算机互联网络的规定、制度和管理办法,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并与学校签署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协议并自觉遵守协议的管理规定。

第九条    校园网络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网络信息安全及保密管理的政策及法规,不得利用计算机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

第十条    校园网络的所有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联网危害国家安全,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一条    校园网络用户不得进行任何干扰其他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传播计算机病毒;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等。

第十二条    校园网络用户应严格监视通过网络的电子邮件和各类信息。凡发现网络上有违规或有害信息,应立即向本单位网络管理员或直接向计算机网络中心报告,由计算机网络中心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及时处理。任何人不得将任何有害信息外泄,做到不看、不信、不传。

第十三条    学校定期对各单位的网络管理员进行有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教育,严禁将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科技和学校机密等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科研信息上网。网络用户不得利用网络进行国际间的挑衅或传输引起国际争端的文件。

第十四条    对于盗用IP地址,盗用他人注册账号和密码、入侵和破坏网络及计算机系统、通过校园网络对他人构成侵害等,违反本条例的网络使用部门和个人用户,学校将依照情节轻重予以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有关法律的,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网络资源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校园网络主干网的所有设备,包括光缆及其附属配件、交换机等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设备,由计算机网络中心进行管理,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损坏、随意搬动和设置,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学校。

第十六条    分布在各单位的网络设备、信息点模块、网络布线,由所使用单位负责安全管理,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损坏、随意搬动,发现属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坏,由使用单位负责修复。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进行场地装修、变更使用性质时,应及时报告计算机网络中心进行网络测试,并和责任人签署保护协议后,方可进行施工或变更,造成的损失,由单位自行负责;因校外公司承揽的工程造成的损失,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损失费用。

第十八条    办公区域网络及学生公寓网络,后勤服务管理处应提供交换机供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网络设备的物理位置、机柜内跳线等,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学校。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和义务爱护通信线路和设备,校园网络通信线路和设备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章校园网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校园网络的用户有权享用校园网平台上的共享信息资源,有权通过出口线路访问因特网资源。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校园网络的用户管理采用实名认证方式。凡使用校园网络的人员,必须注册为上饶师范学院校园网络用户,并到计算机网络中心确认,方可在接入校园网络的任何一台计算机上登录连接到外网。

第二十二条    校园网络上开设的帐号只为提出该项网络服务申请的个人用户所拥有,严禁户头借给他人使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经常更换口令,保护好帐号和IP地址。如密码被盗用或篡改,应立即报告计算机网络中心做应急处理。

第二十三条    需要固定IP地址做特定用途的部门,须向学校申请,由学校按需分配。该单位应切实负责在该IP地址下的网络安全,严格使用由学校分配的IP地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设备、网络工具或软件技术等对他人的用户账号及口令进行侦听、破解,IP地址盗用等活动。如有违反,学校有权切断乱设的IP地址入网,以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六章教育与惩戒

第二十四条    各级领导、网络管理人员应加强对上网用户的网络道德教育,倡导文明上网。

第二十五条    对故意制造或散布病毒、盗用他人帐号、盗用IP地址、入侵破坏网络和计算机系统、违反网络用户行为规范及泄露国家机密的行为,计算机网络中心有权要求相关单位予以配合调查,并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进行处理;对触犯国家法律者,将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入网单位和个人用用户,将依照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警告、停止个人用户、停止单位入网、停止子网接入校园网、校纪处分、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等措施惩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条例由计算机网络中心负责解释,对于特殊的未尽事宜,制定新的补充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计算机网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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