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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报告和案件调查协助配合制度
时间:2016-12-23 09:37:43   点击率:    来源: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它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三、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四、单位和个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国际联网,必须通过接入网络,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应向公安机关备案,接受公安机关监督和检查。

五、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活动,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并采取妥善措施保护现场和相关资料,避免危害的扩大。本规定所称的安全事故是指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出现的人为或自然因素造成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事件;所称的计算机犯罪案件是指针对或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案件。

六、上饶师范学院校园网络用户有义务协助公安部门进行安全检查,按要求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有义务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七、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管部门及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组织,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1、日志文件管理制度;

2、安全审查、帐户及密码管理制度;

3、硬件、软件、网络、媒体的使用及维护制度;

4、有害数据及计算机病毒预防、发现、报告及清除管理制度。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情节严重者提交有关部门依法惩处:

1、违反本制度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2、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正的;

3、未将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信息种类和性质向公安机关报告,或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4、发现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违法犯罪活动,未按规定的时间报告的;

5、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6、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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