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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2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

为落实我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赣发〔20169号)文件精神,现请符合奖励条件的教职工按照程序申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一)奖励对象基本条件

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1.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且为独生子女父母的(对于201611日以后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不纳入奖励范围);

2.20221231日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本校在编职工。2017-2021年已发放奖励金的无需重新申报。

(二)申报程序

1.本人申请。符合奖励条件的教工,必须由其本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本人免冠近照,填写《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申请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个人诚信承诺书》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遗失或未及时办理的,由本人做出书面承诺后申请。

2.部门核实确认。申请人所在部门依照奖励政策对申请人申报情况进行核实。核实后拟奖励对象名单应按《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单公示》在本部门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为本部门奖励对象,由部门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建立奖励对象个人档案。

(三)奖励金发放

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审定,奖励金于20221231日之前发放到位。

(四)具体要求

各部门要把落实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做好宣传和资料收集及审核登记工作,请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符合奖励条件教工的《申请表》和承诺书原件、申请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免冠近照等材料交至计生办。



时间:2022-03-25 14: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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