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会物资的采购,加强工会物资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上饶师范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工会经费用于教职工节日慰问品、生日慰问品、满30年在岗教职工慰问品、退休离岗欢送纪念品、开展各种活动相关用品、奖品等货物、服务的采购行为。分工会货物、服务采购参照有关条文执行。
第三条 工会物资采购应严格遵循规范、透明、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 采购预算5万元以下的货物,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由校招标采购中心在政府已确定的定点供货商中统一协议供货或电子卖场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自行采购;5万元以上的,由校招标采购中心统一在校内组织招投标或在电子卖场进行采购。10万元以下的服务采购项目,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自行采购;10万元以上的,由校招标采购中心统一在校内组织招投标或在电子卖场进行采购。
第五条 工会采购工作应进行集体研究、决策,在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监督和检查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工会采购应成立专项采购工作小组,组长由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成员为工会相关工作人员以及若干分工会委员。
第七条 2万元以下未纳入集采目录的货物采购项目、5万元以下的服务采购项目,采购工作小组应包含不低于总数30%的分工会委员,形成总数不低于3人的采购小组;2万元以上5万以下未纳入集采目录的货物采购项目、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服务采购项目,采购工作小组应包含不低于总数60%的分工会委员,形成总数不低于5人的采购小组,按照“货比三家”的原则,经质量、服务、价格等多方对比,确定供应商后实施采购。
第八条 参与工会物资采购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廉洁、公正、诚信原则,严守纪律、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制度,主动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在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报请学校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 采购过程形成的会议记录、报价文件、采购公告、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由校工会负责做好立卷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条 本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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