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学校决策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决策水平和办学治校能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
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会议精神的原则意见。
2、学校办学方针、办学定位和指导思想,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校园基本建设规划。
3、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校园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事项。
4、学校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校长向“双代会”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
(2)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年度招生计划;
(3)重大改革方案、措施和重要规章制度;
(4)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与调整;
(5)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6)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7)教职工的重要奖惩和工资待遇、医疗、住房、职称等涉及师生切身利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8)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重要人员的调入调出和调配;
(9)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学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政策。
5、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人选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的人选;省级以上先进集体、先进模范人物评选推荐;省级及省级以上拔尖创新人才等优秀人才的选拔推荐;学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定。
6、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向党代会提出的工作报告。
7、纪检、统战、老干部工作和群众团体的重大问题。
8、党政领导班子认为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干部及有关机构负责人任免
1、科级及以上干部的任免。
2、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
3、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涉及学校整体工作各类委员会的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学校重大基建项目和大宗仪器设备采购计划;
2、学校土地、房屋以及办学设施、大宗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及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等项目;
3、国内外重要合作与交流(含合作办学)等重大项目;
4、学校大型庆典等重要活动事项;
5、其他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用于学校建设的大额投资、融资项目;
2、未列入预算的50万元以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3、学校对外重大合同的审批、签订;
4、其他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二、决策机制与决策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
1、重大事项的决策,均需通过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定。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上饶师范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讨论决定事关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校长全面负责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有关重大问题,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1、出席学校党委会的正式成员为全体校党委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不是党委委员的副校长、校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及有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问题时列席会议。
2、出席校长办公会的人员为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办公室主任,有关部门和二级学院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请党委领导或党委班子成员参加。
(三)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及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定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征求意见,科学论证。
1、依照国家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颁布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3、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4、其他“三重一大”事项,有关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需要经学校有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事项,要提交相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三、集体决策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
(二)凡需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决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三)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报告情况,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替代。
(四)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五)集体讨论决定事项,应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工作方针。在议决事项时,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六)凡前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做出的决定,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名党委委员或校领导提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含2/3)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七)议事时,凡涉及与会者本人及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八)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落实部门和负责人。有时限要求的,也应一并明确。
(九)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泄漏,违者应追究其责任。
(十)“三重一大”事项决定的情况,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定的实施
(一)分工组织实施
1、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校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2、学校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材料、设备的采购,按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并及时报告招标结果。
(二)加强监督检查
1、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政领导班子汇报。
2、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定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定,事后又不及时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失误的;
4、执行决定后发现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挽回的;
5、其他违反本暂行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六、其他
(一)学校对党政班子成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每年检查一次。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是: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报告个人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纪委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定期开展检查,并将结果报告党委;学校召开中层干部、党外人士、教职工等座谈会,听取对执行本办法情况的反映。
(二)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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